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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缔结以后,人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是:如何分配所有物,使每个人在将来也能享有物品。习惯使我们想到,每个人都应该继续享有现在占有的东西,他们对于这些物品享有财产权和永久所有权。我们可以感觉到,使用的得心应手的东西最不忍放弃,从未享用过的物品即使没有了也不会觉得不便。因此,人们同意让各人继续享有他现在所占有的东西。在社会最初形成时期,把财产权归于现实占有者的规则是非常有益的,但如果永远遵守反而会有害。因为这个规则排除了财物的偿还,还使各种非义行为得到认可和奖励。
我发现主要条件有四个,即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我们将简略地考察各项,先从占领谈起。
财产权是由时间产生的,所以它也不是实在的东西,它是时间和情绪影响下的产物。
割让要得到当事人,即所有者的同意,根据同意转移财产是基于自然法建立的。
许诺不能自然地产生任何义务。如果许诺产生了新的义务,而新的义务以新的情绪产生为前提,可是意志永远不能产生新的情绪,因此任何义务不能自然地产生于许诺。
人类要有知识才能制定并遵守许诺,可是这种知识不应该超出人类的能力以外。根据社会经验,每一个人都会发现这些利益,当他看到其他人也有同样的利益感觉时,他就会立刻履行协约中所承担的义务,因为他确信,其他的人也会履行他们的义务。要形成这种协作或协议,只需要每个人感觉到履行约定是有利的,并向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表示出那种感觉来。利益是履行许诺的最初约束力。
每一个新的许诺给人增加了新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既然发生于他的意志,所以它就具有了最为神秘而不可理解的作用。
许诺没有自然的义务,它只是为了社会的方便和利益而做的一种人为的设计。一个受了重伤的人许诺医生,治好之后会给他一笔巨款,他就有了践约的义务;如果一个人许诺会给强盗同样数目的钱,他会有践约的义务吗?这两个例子在我们的道德感中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道德感是否建立在公益上面。
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制定正义法则,而且由于他们对利益的计较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便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这个包含着各个人利益的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
义务和财产权完全依赖于正义和非义,并且随着它的变化而变化。在正义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在正义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是不完整的。反过来说,如果财产权不允许有某种程度差别,那么正义必然也不允许有这种差别。
为了减少破坏,我们要找到一个方案,能够使人们借以克制他们自身的弱点,使自己的行为永远归于正义和公道法则之下。我们既然不能改变自己的本性,那么只好最大限度地改变我们的外在条件和状况,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最切近的利益。对全人类来说这一点是行不通的,只有少数人才能办到,因而我们就使这些人和执行正义产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些人就是民政长官、国王和他的大臣、长官等等。他们不报有任何谋取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对非正义的行为,他们满足于履行任何社会责任和义务。他们每一次执行正义都事关所有人的直接利益和切身福利,因此他们的执行正义是维系社会所必需的。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
尊重财产对自然社会固然是必要的,而服从政治社会或政府也是同样必要的。既然这两条规则都是建立在同样的利益约束之上,就必然各自有其独立的权威,彼此互不依靠。
是公益使我们产生了服从,形成了服从的习惯。如果利益首先产生了对政府的服从,那么如果利益停止,我们的服从义务也就停止了。
虽然政治学和道德学都主张反抗最高权力是正当的,但在人类社会中没有一件事比这件事更为有害、更为罪恶。革命总是要引起动乱,而且它以推翻政府为目的,这会在人类中间引起无政府状态和极为混乱的局面,所以我们对反抗学说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我们必须承认,在公共事务方面,如果没有其他权利来对抗它的话,强者的权利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并被道德学所认可。
时间和习惯把权威授予一切政府形式和国王的继承,这样原来建立在非义和暴力之上的权力,就逐渐变成合法的、有约束力的权力了。
特殊的事物比较容易影响想象。当情绪的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不确定的时候,情绪就难以刺激起来。因为并非每一个特殊的正义行为都是有益社会的,整个行为体系或制度才是对社会有益的。由正义得到利益的,或许不是个体,而是社会的整体。虽然特殊的慷慨行为或者对于贫苦人群的救济都是有益的,后一种德要比前一种德更容易影响我们的情绪,激起我们的赞许。
在交际场合中,如果不是十分地出人头地,我们总是应当装作是最低微的人。可以说一种骄傲或自尊,如果掩饰得好且有很好的根据,是一个尊贵的人所必需的条件;而且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赞美,没有其他性质比这种性质更为必要。是习俗要求各种等级的人互相恭敬和谦逊,在这方面越犯规矩的人,如果是为了利益,会被人指责为卑鄙;如果是出于无知,则会被人指责为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