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子

余新购电车,速有三等,恒用者常,年老者缓,非急迫者不可用特也。

吾设之为常,与妻固用常也,妻实不知有特缓。

子归,吾患其狂,特属之:不可设于特也。

问曰:何为特也?

吾曰:右柄之侧有机,已置于其中者为常,不为而行方可,上者为特,下者为缓。

子颔首诺之,即出。

自是,每子用讫,吾再用之,车之机固于特也。

嗟乎!吾为避害而属,属之愈详,诱之愈明。患之甚,则反受其弊也。

教子如是,患其不能成材,教而过甚,时有不如默然不教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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