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在于不分红分配,而非禁止取得利润,它可以在从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根据规定收费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是维持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性,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特点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合理收费,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无法生存与发展。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主要从两点来区分;1、是看宗旨与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企业,其宗旨都是通过经营活动来取得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也正因如此,才会在税收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2、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同意登记的证式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其组织机构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登记管理机关和该行业所规定的开办资金的*低限额,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但其场所的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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