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解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法条规定的主体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承担责任的是股东,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本身对外以全部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2.有限责任是指以认购或者认缴的资产承担责任,所以缴足出资后,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有限责任是以认购或者认缴的出资为限,而有限责任的请求基础是有认购和认缴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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