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解析
北京时间2018年4月27日,陕西省米脂县发生了令人震惊的90后赵某某砍杀学生事件。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途中遭到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袭击,目前已造成19名学生受伤(14女5男),其中7人(5女2男)已死亡,目前救治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后果难以预料。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赵某某系90年生人,赵某某供述因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读书期间,曾受过同学欺负,遂怀恨在心,于27日持匕首前往学校杀人。
据目前调查的结果,并没有提及赵某某在学校曾受过怎样的欺凌,竟让他怀恨至持刀杀人的地步。我们暂且不去猜想赵某某的心理健康状况,不去讨论是否由于其自身心理问题而无限放大与同学之间并无恶意的“玩笑”,进而导致其脆弱的心理防线崩塌而作出“发狂”的行为,但就目前校园暴力的严重程度来说,校园欺凌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恃强凌弱是常见的校园暴力形式之一,一般受害者可能遭到其他一个或几个同学持续的伤害,这样的伤害性行为很能会造成受害者生理上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另外,还可能存在因为人际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或者是故意伤害,非常有可能演变成循环的暴力打击报复行为。
校园欺凌事件已不可避免
一项匿名的调查结果显示,校园欺凌事件已经完全超出了不了解校园暴力的成年人的预期。近年来,有关报纸已经披露了我国数起由于同学的长期勒索、敲诈、抢劫、欺侮而发生的学生出走乃至于自杀的恶性事件,例如《中国青年报》曾载,四川乐山市中区土主中学初三学生毛志雄因受同学王某长期勒索、敲诈和殴打而服毒自杀。但是由于“校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受到对方的威胁而不敢向老师、家长和有关部门报告,因而学校的收报率较低,受害学生也就因此会反复遭到勒索、敲诈和殴打,往往是在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学校、家长才会得知,才会进行处理。那么在学生受害期间,受害学生必然在学习、生活和其他各方面都受到影响,尤其可能在心理上在成一定的扭曲,不利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发展。
从米脂县砍杀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可知,校园欺凌对赵某某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该是其杀人动机的一部分,从不断被曝光披露的校园暴力事件以及由校园暴力引发的悲剧来看。
图:杨振忠律师
律师观点
杨振忠律师认为关注校园暴力,建立健全相关的预防和改善措施是必要的甚至是刻不容缓的。对于赵某某遭受的是否为严重的校园暴力,以及该“欺负”行为对赵某某的具体影响仍有待我们进一步关注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对校园暴力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或应该从现在即开始!
刑事认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故意伤人罪的客体要件,是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使他人心脏不可逆的停止跳动是刑法上认定生命终结的标准,本案赵某某持刀杀人,造成受害学生10人重伤、9人死亡,是对他人生命权利的肆意剥夺。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求行为具有非法性,即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非法阻却事由。本案中,赵某某残忍杀害无辜学生,并未任何违法阻却事由,行为非法。同时,赵某某积极的实行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利用匕首实施了杀人行为,同时其所实施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赵某某故意杀人既遂。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14至16周岁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为本罪的主体。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赵某某1990年出生,符合故意杀人罪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的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与是可以是间接故意,而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一般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本案中,赵某某由于在校期间受到“欺负”,一直怀恨在心,存心报复,持匕首前往学校,故意砍伤他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目前,虽然关于赵某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根据所披露的案件信息还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但关于赵某某行为的定性,即赵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应当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