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30 闫安
(这是2007年时收集的资料,现在还是有参考价值)
通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企业养老金市场运作实践,其两种基本管理模式比较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一种模式是深受拉丁文化影响的拉丁美洲国家模式,其以智利为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强制雇主或雇员进行养老储蓄,并对所形成的养老基金采取严格限量、集中统一、积极预防的监管方式。政府对管理公司进行限制性准入。另一种则是以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为基础的信托管理模式,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以税收优惠等为支持手段,鼓励雇主或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养老金计划。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以“审慎人原则”为基础的积极审慎式监管,一般不对养老金的运营机构进行严格准入,市场运作主体比较多样化。
美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架构与管理主体
美国具有较为深厚的盎格鲁撒克逊信托传统,也是最早将信托理念引入企业养老金制度管理的国家之一。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使美国的企业养老金信托管理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法》对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照《保障法》的规定,美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以信托为核心。而“受托人”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养老金市场中最为活跃、最为引人注目的管理主体。在美国的法律关系下,这个“受托人”有着广阔的内涵。《保障法》第3(21)节对受托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即:(1)对企业养老金计划具有决定权或控制权,对计划的资产管理具有处置权;或(2)为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资产投资提供投资咨询或者有权利、有义务提供这种咨询;或(3)对于该计划的行政管理有决定权并负有责任。因而,在美国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管理中,企业领导或相关管理人员、共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都可能由于所承担的受托职责而成为计划的受托人。受托人的类型是多样的,各受托人所承担的具体职责是有差异的,计划的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共同完成该计划的所有受托职责。
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运作角度看,其管理一般由两个主要方面构成:一是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行政管理;二是企业养老金计划的投资管理。对于大型企业来讲,企业内部可以成立计划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承担计划的主要受托职责。该委员会还被授权可以根据计划书的适当规定,将一些可委托的受托职责委托他人。对计划的投资管理一般由专门成立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管理委员会负责,由于对计划资产的投资管理需要有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一般企业都会从外面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和专家为其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该委员会还可将资产管理的职责全部委托给一个或数个投资管理人。而如果他们这样的委托是计划允许并按计划书中的规定执行的,那么该委员会就将不对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再负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一般通过集合信托的管理方式对养老金计划进行管理,通过集合信托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集体信托;二是共同信托基金;三是主信托。集合信托的投资计划有利于产生基金的规模效应,可以共同分担投资管理费用和投资交易费用;同时可以达到投资管理操作上的便捷与高效。
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架构与管理主体
智利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积累制的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智利养老金计划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积累制,由专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养老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自己养老基金账户中的资金。在养老金的管理运作中,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收益率成为衡量一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业绩的关键要素。
从智利养老金发展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其改革获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据有关资料显示,智利养老基金从1981年的3亿美元已发展到2004年的608亿美元,占GDP的67%;截至2005年,养老基金平均实际投资收益率为10.5%。同时,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由最多时的25家减少为目前的6家。目前,西班牙对外银行是智利最大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它管理着智利40%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和31%的养老金资产。
智利政府对养老金的管理采取严格限量的监管方式。政府在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和范围、投资收益率保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制措施。在改革初期,这些监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但随着养老金制度的发展成熟,其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也逐步显示出来。例如:投资产品的同质化问题、管理费用过高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