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讲述了三个问题:①自由一定是好的吗?②自由到底是什么?③我们究竟能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
哲学家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对每一件事物都有明确的定义,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自由”这个词的出没频率很大,却往往在被不停地偷换概念。
其一,我们平时接受的信息中,“自由”往往和“幸福”划上等号,尤其是在改革、阶级斗争中。但事实上并不能这样说。沙漠中的人是自由的,他们不受法律法规的限制了,但他们幸福吗?失业者比工作者更自由,但他们幸福吗?并不。
其二,哲学家将“自由”准确划分成了“积极自由”——获得什么的自由。和“消极自由”——摆脱什么的自由。当放在一个个高呼要争取自由的实例中,我们就能清楚的看到,人们往往在这两者中是有取舍的。这也导致了许多情况下人们呼喊的“自由”并不是一回事儿,甚至会有观点相冲的情况(我在回答文章开篇的问题时就出现了解释不同问题,自己跟自己的话都自相矛盾了的情况)下文如果没有明确指出,其“自由”都是两者皆有的。
哲学在对事物进行详细的定义和分析后往往能发现里面的许多思维漏洞,并将其填充,形成愈加严密的逻辑。
然而每一本哲学书都会在讨论中对定义进行激烈而又无法说服反方的听起来都非常有道理的争辩。本书同样摆出了几个几乎无法兼容的哲学界观点给我们看:①“自由”是理性下的产物还是感性下的产物?②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还是被决定的?
或许在我阐述自己对“自由”的看法时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它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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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对自由的定义很简单,就是:选择的权利。
文中有一个对于自由到底是不是必须品的很有趣的例子:在一个封闭的地方(岛屿之类),每个人出生就被决定了以后要做什么,知道人生每个阶段应该发生的事,清楚别人对自己的期待,生活充实而富裕,也不会发生自私的内耗。此时有外来者打破了平静,迫使村民按我们的“自由”重塑生活。这必然是对他们生活的一种改善吗?这自由必然是一份恩典吗?
这里的“自由”就很有趣了。
我认为,“自由”应当是让他人了解了一件事后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扰的作用下(比对拿枪指着你让你选择,你仍然有做出两种选择——纵使后果差很远——的“自由”,反对此时仍是自由的的看法)能自己选择做或不做、接受或不接受。因此这一例子随宣称是“给予自由”,实际上却同时在“剥夺自由”
理性和感性都是人的一部分,没有人能做到完全的理性或完全的感性,相反,正是理性和感性的微妙平衡构成了人,将之剥离开人便不再完整了,根本就是一个死循环。或许这跟我认为人或其他事物都应该是平衡的,协调统一才是正道的观点有关?
而哲学家往往喜欢走极端让事情变复杂(比对一个认为自由应完全基于自我认同的人为了能让自己获得真正的自由,将自己关在地下室以免受到任何外界对自己的行为的干扰,变得完全不知所措的例子),因此我对于很多哲学家无法内部调和的纷争往往无法探讨,而只能一笔带过……(或许这也是我不能成为哲学家的原因?笑)比如这里的理性和感性到底哪个是自由的争论……人做选择不应该是在理性和感性的共同作用下吗?哪个人可以只择其一地活着?
排除极端的情况来看,追求“理性观”的应是因为更注重“选择”,追求“感性观”的应是因为更注重“随心所欲”——这里的随心所欲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是成立的。
以我对“自由”的定义来看,我更偏向于理性的说法,认为“自由”要在思考后的抉择中体现。但感性因素亦是思考时会考虑到的事不是么?
文中有一个对自由定义的终极问题——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我把它看做“自由到底是不是存在”问题。其矛盾在于,我们的每一个决定都是由我们的经历导致的,如此,我们的决定真的是经过了自由选择的吗?还是说是一种必然结果?(犯罪是这个人的错还是社会的错?这个人是否生来就已经注定了是要犯罪的?)
对于决定论的观点,我认为它和某些悖论用了同样的手法进行了诱导误判(我个人认为它们都是在强行解说)。
像那种“我在说假话”到底是真是假的在逻辑学上玩悖论的高深话题我在这里就不挑战了(第一个说出这种话的人绝对是天才),但我发现有一种悖论有这样一个特点:它们将最终的事与最初的事连在了一起,以形成一个莫比乌斯环的方式构成悖论。但它真的是莫比乌斯环吗?我倒觉得,它更像是给几个一环套着一环的故事,设计其中的情节与我们的现实重合,以让我们自我带入其中,寻思我们是否也身处这个循环中。一旦它描写的事与我们无关,这个困惑自然也就不成立了(参考《苏菲的世界》最后的盒子理论,以及《S.》应该也是运用了这一点)。
决定论者打成这个死结的方法是:用结果反推事件。
要知道,用既成事实去说明“之前发生的这些东西,以及这个人的基因本身导致了这件事注定要发生”,一方面比归纳法听起来更经得起推敲(归纳法只要找到一个不属于的元素就被推翻),另一方面比归纳法还要不可靠——当一个人做了一个决定(比如讨厌吃青椒的人最终吃了),你确实可以搬出一堆理由说这些导致他吃了,但只要他做出另一个决定(依然没吃),你马上可以搬出其它一堆理由说这些导致他没吃——而为什么一部分理由是有效的,一部分理由是无效的,却没人去提。诚然,决定论者可以按影响因素的强弱来辩解,但只要是在结果已成既定事实的前提下找的理由,除非你能用这个方法对多数人群的行为进行提前预测并错误率为零,否则,我都有充足的理由将之看做是诡辩。律师以此为犯人辩护更是绝对不能被接受的。
综上,我对自由的个人观点是:拥有自主选择事物或人生道路的权利;自由是偏理性的;自由意志是存在的且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另:普遍说的自由不应能伤害他人的自由,权利与义务同时存在这点,我认为其是“社会约束下的自由”,虽然是正确的,但想了想还是没有把这点纳入纯粹对“自由”这个词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