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基层工作,跟我谈了最近让他头疼的事。十一年前有个企业与镇签了投资协议,工业地价8.5万一亩,结果十年后才拍得该块地,十万一亩,企业要求退1.5万一亩,作为政府退土地出让金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当年的协议又明文规定了的。有领导让他退,他让分管的上会,分管的说当年哪个哪个因为哪个退土地出让金犯渎职罪,他可不能上会。他问了律师与法院都说不能退,而所有的领导都说必须退。这是个怪圈。
他给他认为最大的领导汇报,领导也说要退,他说不好退,只好让他走司法途径,领导说哪有什么都司法途径的。朋友也犟,那不行啊,现在这事必须走司法,法院判了给就给。有人说有文件对民营企业要关爱,要承认合法合同,那也是合法的前提啊,而且文件的法效大得过法律法规吗?
这个就是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哪个在前的问题,而法治一定要在诚信之前,否则怎么去以法治国?
法制在中国,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