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应该是我思考的低估,突然对很多东西不敏感了,有些东西虽然有自己的思考,但要把它系统化,顿时又觉得复杂而难以下笔。今天这个题目,虽是随笔,但很早就有思考,部分我准备在我的一篇学术论文中再专业、系统地呈现。言归正卷!
先问一个问题:我们是否经常感觉到,我们的权利仿佛被侵害,但我们又找不到原因?例如,在618或者双11那天,当你打开360浏览器,你会发现满屏都是京东或者天猫的广告,没有死角,你点击任何地方,你都会被强制进入广告;当你打开新浪网页,也是一个全屏的广告,它要足足停留5-10秒之后,才会出现关闭按钮,或者才会自动消失,而在此期间,你若点击任何地方,都将进入广告。同样,我们经常会遇到,当你打开一个网页时,都突然弹出一个窗口,无非还是广告,它有时会覆盖住重要内容而影响你的阅读;有时会弹出一个视频,尤其是游戏广告视频,如果你没有关闭音响,或许你还会被吓一大跳。
我们是否还记得另一个事情,几年前,在银行开户,有一项短信提醒业务,银行通常会事先给你免费试用一段时间,但在试用期过后,银行会自动从你账户扣费,而不会告诉你。我不知道现在是否有人注意到,这项业务有了一个显著地改变,即当试用期到期后,银行会发送一条短信提醒,回复Y,即认为你接受了这项业务,银行会扣费;而如果你不回复,银行将不再认为你接受这项业务,也不再给你短信提醒服务。我们需要去思考,这样的改变有什么样的意义?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就是《开学第一课》,说好的20:00开始,然而,三分钟、五分钟、十分钟过去了,节目依然没有正式开始,而是轮番播放各种广告,足足花了13分钟。
种种这些,我们或许会存在这样一个疑问,这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利?至少,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不是对我们权利的侵害。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有这么一句话:法律是人类情感的造物。而这些已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造成了困扰,我们没有法律保护,这只能意味着,政策的制定者,尚未认识到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所以,在大多数时候,我们只能无奈地进行道德谴责。
那么,如果我认为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我又有什么依据?这事实上和我们的注意力有关,而提到注意力,我又不得不引出另一个名词“注意力经济”。
注意力经济在上世纪90年代就被Lawbam提出,但直到现在,它才被重视起来。我之所以要提到“注意力经济”,是因为它包含了这样一个观点,能为我们提供依据:在一个信息极大丰富甚至泛滥的社会里,信息并不是稀缺资源,相反是过剩的,而相对于过剩的信息,只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那就是人们的注意力。这事实上逆转了我们过去的一个观念: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而这样一个观念,一直还被延续着。
对于现在,我们普遍感觉到时间宝贵,时间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限的,而且是固定的,这使得时间具备了稀缺性。为什么我们现在感觉时间比以前要宝贵?张首晟有一个观点,即人类文明的主线是信息和能源。为什么?因为人类在创造文明的同时,在生产信息。如果我们熟悉“熵”就知道,热力学中有一个定律叫“熵增定律”,它被称为最有可能不被推翻的定律,它所描述的是事物总是朝着熵不断增大的方向发展,而且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1948年,香浓提出“信息熵”的概念,即意味着信息是一种熵。如果事物发展是朝着熵增的方向(现在有学者提出熵增定律可能能解释时间的方向),那么即是在说,整个过程是在不断生产信息。所以,当信息越来越庞大时,我们用来关注这些信息的时间就缩短了,所以,时间就变得更加稀缺。
资源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它的稀缺性,消耗我们的注意力,就是在消耗我们的时间,也就是在消耗我们所拥有的资源。当注意力越来越稀缺时,注意力经济的时代特征也就越来越明显。在这里我为什么要引出资源这个概念?是因为这就联系到我们的权利——产权。现在被中国企业家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中国产权保护不到位的问题。如果把注意力纳入,我想,我们的产权保护就更是问题。
什么是权利呢?按德姆塞茨的观点,权利可以被认为是附着在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它决定了这种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就是权利是我们对某种价值的要求权或选择权。对于我们来说,最主要的就是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它们都是产权的不同形式。当然,不仅是经济学家,法学家也忽略了一项权利,那就的“道德权利”,在这里我就不展开。
这里事实上牵涉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产权的配置问题?我们应该将注意力这种资源配置给个人,还是京东或者天猫。这个问题其实,在经济学里已经被广泛讨论,其中最知名的就是科斯所倡导的科斯定理。在科斯的观点里,只要交易是无成本的发生,产权配置给谁是不重要的,因为都能实现帕累托最优。事实上,科斯的观点是错误的,不论有没有交易成本,产权配置都是重要的。因为科斯就是忽略了道德权利。
那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去配置产权呢?这里牵涉到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凡是带来社会成本的,产权就不应该配置给他,而是要配置给社会成本的承担者。放在注意力资源这个层面上,事实上,是广大社会群众消耗了时间,所以,注意力这种资源的产权应该归属于公众。这是从我们享有的经济权利的角度来说。
从法律权利来说,就是自由,洛克曾经指出,自由是我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最核心的一个思想观点,是他认为“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事实上,这是在表明,“人类为什么要发展?”“为了自由”,这是首要的要求权。我们最大的自由,就是对自己的时间的处置,我们应该怎样分配我们的时间,应该属于我们的基本权利。
所以,从上文我们不难知道,对我们注意力的侵占,不仅侵犯了我们的经济权利,也侵犯了我们的法律权利。
我们应该怎样评判对这种权利侵犯的程度呢?自然就是“机会成本”,即当我们的注意力被强行侵占时,我们应该用这个时间可以创造的最大可能价值来计算这种权利被侵犯的大小。当然,这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人们处在垃圾时间,这种情况,人很可能处于负效用状态,一些吸引人们注意力的东西,反而可能会提高他这段时间的福利,这是否构成侵权,后文回答。
怎样才算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呢?即是,他人的资源由他自己决定怎么使用。也就是,当我们要运用他人资源之前,要先给予选择权,这种选择由他自己做出。放到注意力这种资源上来说,如果一个广告要利用他人的注意力,这个广告事先必须处于锁定状态,是否打开,则需要注意力这种资源的拥有者选择。
现在,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广告事先都是打开的,它需要我们花精力去关闭,这就是构成了侵权。问题是,当我们处于垃圾时间,有广告置入,提高了你的效用,是否算是侵权?只有造成损失或者降低你的效用才能算是侵权,我前文就说过,权利一定要对自己构成价值才能构成权利,不带来价值它就不构成权利,也就无所谓侵权。只是我们很难判断一个人此时是否处于垃圾时间,明智的广告投放者,就应该使广告处于锁定状态。
所以,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应该是为我们的注意力这种资源立法。立法的过程,就是配置产权的过程,确定这种产权应该属于谁,它将决定人们如何从注意力中受益及受损,因而谁应该向谁提供补偿以使它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
事实上,现在我们不停的接收各种垃圾短信,各种骚扰电话,以及被强制接受各种广告,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缺失所致。最大的原因是,技术的发展速度已经超过了制度变革的速度。当这种滞后达到一定程度滞后,它就构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阻碍。所以,周其仁经常在呼吁,当前我们的体制成本在抬头,它严重妨碍了我们经济发展。事实上,对人们注意力的侵害所带来的成本,就构成一种体制成本,它妨碍了时间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