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其被火车撞击身亡,被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12日上午,该案在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
应当说,这样的结果在意料之中。此前意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另一派认为他过了“度”。不是为了自己事,而是为了不让与己不相干的事故责任人逃逸挺身而追,朱振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不可否认的。那么,他的追赶行为是否过了“度”?追的度在哪?这不仅是一个关系谁胜诉谁败诉、让案件当事人极为关心的事情,也是令公众无比关切的问题。
众所周知,衡量一种行为是过了“度”还是没过“度”,不是衡量别的,而是看是否实现目标所必须。如果是实现目标所必须,是实现目标的正当手段,则是行为正当,不过“度”。反之,如果相关行为并不是实现目标所必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是过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