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简要分析
学术界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不同见解,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四要素说。四要素说基本套用犯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具有责任能力的组织和个人;二是主观要件,即必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三是客观要件,或认为客观方面有违法行为存在或认为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客体要件,即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或国家行政管理秩序。 。
二是三要素说。其内容是客观方面须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行为人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处罚。
虽然从目前的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确实仅有约4.4%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须以故意或明知为要件,但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行政处罚不以主观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江必新教授的观点:“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须以被制裁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为基础”、“不以过错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势必导致客观归责原则不得人心,不能实现行政处罚教育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对主观过错的要求和犯罪行为构成对主观过错的要求是一样的,并承认“行政处罚适用与刑罚适用在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和举证责任上有重大区别” 。
我们的观点是支持三要素说的,但是并非不承认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中不包含主观要件。基于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数量是庞大的,如果都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都依据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来证明义务违反者的主观过错,势必加大了行政执法者的压力,不利于行政执法效率的实现,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从行政违法本身的角度来看,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违法程度较低,社会危害不严重,我们可以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在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之后,推定义务违反者有过错,然后履行告知义务,再听取义务违反者陈述、申辩或启动听证程序,判断义务违反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最终决定是否作出处罚决定。
采用过错推定制度,并不意味着从应受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中取消过错要件。相反,正好说明过错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必备条件。因为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 如果义务违反者确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他将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当然,也应当指出采用和不采用过错推定制度的效果是不完全相同的,它在事实上加重了义务违反者的举证负担,并在一定程度上尽管很有限,加大了义务违反者承受处罚贵任的风险。但从整个社会来说,与它带来的积极效果相比,还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