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漏签的催收单,让百万债权化为泡影。
甲公司手持三份连带保证合同,自信满满地向乙公司追讨70万元设备租金。
当法官当庭宣布“陈某免除保证责任”时,甲公司代理律师手中的合同应声滑落——
他们曾在保证期间内向另外两名担保人发送了书面催收函,唯独漏了陈某。
连带保证的“连带”二字,从来不是债权人懈怠的护身符。
一、血泪案件:70万债权因一份漏签催收单蒸发
2020年,乙公司为承建某工程,与甲公司签订三份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多台挖掘机与起重机。合同明确约定:设备退场后7日内付清租金,逾期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陈某作为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以连带保证人身份在三份合同上签字,承诺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设备于2021年8月底前全部退场,乙公司却拖欠租金70万元。甲公司法务部于2022年9月(距离保证期间届满还剩1个月)采取以下行动:
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催款函》
向担保人张某、李某邮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因陈某长期在外地出差,未单独向其发送书面催收文件
2024年7月,甲公司起诉追讨欠款时,陈某当庭抛出关键抗辩:
“保证期间已于2023年8月31日届满,债权人从未向我主张权利!”
二、某法院裁判:漏催一人=放弃该担保人
裁判结果
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7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驳回甲公司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案保证期间截止日为2023年8月31日(设备退场日2021年8月31日+7日宽限期+2年)。连带保证需“点对点”催收
《民法典》第693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虽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未向陈某本人主张。共同担保≠责任捆绑
除非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相互追偿权,否则债权人放弃任一担保人,其他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减免。本案合同无特别约定,故陈某免责。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解析:三大脱责法律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经办案件中87%的担保脱责纠纷,源于债权人对以下三大规则的认知盲区。
规则一:保证期间是“死亡倒计时”
法律性质:不同于可中断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到期权利直接消灭
致命误区:认为“只要3年诉讼时效内起诉即可”
血泪教训:某运输公司因超保证期间1天发送催收函,导致200万元债权丧失担保
规则二:共同担保是“独立责任联盟”
颠覆性认知:
+ 正确操作:向每个担保人单独发函 - 错误操作:仅向部分担保人催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民再313号判决明确,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针对具体保证人作出
实战工具:
| 担保人 | 保证期间起算日 | 最后催收日 | 催收方式 | |--------|----------------|------------|-------------------| | 陈某 | 2021-09-07 | 2023-08-31 | EMS+签收回执 | | 张某 | 2021-09-07 | 2023-08-31 | 公证送达 |
规则三:模糊约定是“自毁长城”
高频踩坑条款:
“担保至债务还清为止”
“永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与主债务一致”法律后果:
→ 约定不明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缩至6个月)
→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约定视为无效条款避坑指南:采用不可撤销的标准化表述:
“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全体保证人。”
四、债权人自救指南:三招锁定担保责任
第一招:双重催收战术
操作要件:
✅ 保证期间内单独向每个担保人发函
✅ 采用EMS邮寄并备注“主张保证责任通知”
✅ 留存签收底单原件(建议同步公证送达)反面教材:某银行因漏催1名担保人,损失150万元债权担保
第二招:条款升级方案
在担保合同中植入两大黄金条款:
1. 交叉效力条款 “债权人向任一担保人主张权利,视为向全体担保人主张” 2. 权利放弃限制条款 “担保人明确放弃先诉抗辩权,同意债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招:时效监控体系
建立担保责任动态监控表,包含:
主债务履行届满日倒计时
各担保人最后催收日提醒
邮寄凭证电子化存档系统
俞强律师团队实操案例:通过建立担保时效数据库,帮助某融资租赁公司100%追回逾期担保债权。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策略基于一般性法律规则,具体案件因证据细节、合同条款差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同,需咨询专业律师出具针对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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