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利代理人经常看到发明人提交一些不知所云或根本没抓住重点的技术交底书,或在讨论技术方案时知道自己的发明是什么,却不知道专利能保护什么,不能保护什么,什么需要保护,什么不需要保护。
基本逻辑:
一、专利保护的是发明构思,而不是具体的产品或方法。或者说,你在起诉别人专利侵权时,只能拿着记载了发明构思的权利要求去起诉别人,而不能拿着产品或一套工艺流程去起诉别人。也就是说,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首先要清楚自己的发明构思,或者说技术思路,或者说解决问题具体想法是什么。只有将这些构思、思路或想法,完整而不带非必要限定地写在权利要求中了。并且在说明书中对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构思、思路和想法,做到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着说明书就能实现的程度的说明,发明才算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二、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只公开了技术方案,而不能起到排他性作用的专利权,是花钱给别人免费提供技术资料的专利,于专利权人一文钱的价值也没有。
三、申请专利是为了获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而不是为了公开发明的相关技术的。
四、专利保护的是以公开换保护的保护,并且是可专利的保护。
即专利只保护可专利的技术方案,即该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是新的,且非显而易见的。并且申请人公开了什么才可能给到什么保护。也就是说,不可能保护申请人没在说明书中公开的,且没在权利要求中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即使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且在权利要求中明确要求了。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范围覆盖了在先的现有技术,则该技术方案就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失去可专利性。
注意事项:
五、申请前不要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要保护的发明构思,即不要以产品、工艺流程介绍、文章或视听资料公开与发明技术方案相关的发明构思、技术思路或具体想法。因为以任何形式为不特定人知晓了发明技术方案的构思或想法,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就失去了可专利性的基本条件——新颖性。
六、给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交底书,要从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起,而不需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前的技术说起,除非这些之前的更早的现有技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或对本发明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
七、在确定了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要着重说明本发明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差别在哪里,这些差别对解决本发明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什么具体作用或效果。
八、提供一两个与本发明技术方案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最不容易想到,且即使想到对效果也不容易预料到的技术特征作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退守特征。也就是说,如果一开始申请人就知道了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已经没有新颖性了,单用就这些退守特征是不会去申请专利的,因为即使得到授权也没有太大专利价值。但在申请人不能确定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有没有新颖性时,这些退守特征存在的意义,就是至少使申请的专利最终能得到一个授权证书。即使这个授权证书对申请人来说当前并没有实质性的专利价值,但至少不至申请了一次专利什么都没得到。这个对申请人没有专利价值的授权证书也保不准会对别人有其他价值,所以,如果能得到一个授权证书,那仅专利这个证书也是大可以收回专利申请的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