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法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一、从价计征--不含增值税销售额x税率

二、从量计征--销售数量x税率

1、啤酒、黄酒、成品油

2、数量

(1)销售: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4)进口:海关核定数量

三、复合计征--不含增值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卷烟、白酒

四:特殊规定

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2、换抵投--同类最高价

3、金银首饰

(1)既售金银又售非金银

①分别核算

②分不清,从高征收

(2)带料加工--受托方同类售价→组价

(3)成套销售--全额征收

(4)连同包装物--并入销售额

(5)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

4、押金

(1)酒类(除啤酒黄酒)--收取时交增、消

(2)啤酒、黄酒【从量计征下,押金不涉及消费税】--收取时不交,逾期或超12个月交增,不交消

(3)其他--收取时不交(增、消),逾期或超12个月交增、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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