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售,厂家与经销商互撕,谁是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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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英雄气,难在自断羽翼”


某百货商店系上海某化妆品厂家的经销商,双方约定,该公司的系列品牌化妆品,只允许经销商在指定的线上平台进行销售,禁止经销商低价对外转售。后来,厂家发现百货商店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了账号用于销售商品,其中就包含了上海某化妆品厂家自有品牌的化妆品。于是,将某百货商店诉至法院,并提出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公开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百货商店认为“我从你那买你的商品拿去卖,你已经获利了,没有影响你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某百货商店违背协议约定,擅自低价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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