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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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的具有特殊性,不是一般的合同,体现在,1,主体:一方是社会公众,一方为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2,合同目的:追求高品质的市政服务和管理水平,满足民生需求,践行服务性政府的需要;3,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相对民众的交费和维护设施义务外,热力单位的义务更多,强制缔约义务,保障供热质量和设施维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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