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审计意见
四)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十)报告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一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关键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中包含的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见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第一部分应当包含审计意见,并以“审计意见”作为标题
二十五条 审计意见部分还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