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夸父、Racek、雾雨
编辑:鱼子酱
本周,漫画家姜晓晨与原东家夏天岛的著作权“纠纷”继续发酵,不断有业内人士加入讨论。昨天,知名漫画家夏达在微博上继续发声表达立场,引来更多关注。究竟是作者弱势被欺压,还是经纪公司有苦衷,三文娱曾有跟进(《IP玩法变了,利益规则却没跟上,从<开封奇谈>谈起》)。
在IP热潮涌动的当下,包括漫画在内的ACGN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事关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本周,三文娱继续关注这一话题,今天我们先来看看日本和美国在漫画著作权归属方面的惯常做法。
日本:编辑强势介入创作过程,作者只有著作人身权
在漫画已经高度产业化的日本,不论初露头角的新人还是业界大手,其漫画创作的过程中,编辑部所在的出版社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新人漫画家多通过自主投稿或参加出版社组织的新人赛亮相,一旦被编辑部相中,则能获得在杂志上进行短期连载的机会。如果作品受到读者好评,这才可以进行长期连载,从而得以正式商业出道。
而针对那些“进化”成老鸟的漫画作者,如果要设立一个新的漫画选题,传统上是由出版社的编辑部向漫画家提交委托,由漫画家在自己选题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作品完成后,漫画家把样稿寄给编辑部,编辑部再进行编辑工作和校对。这样的好处是能给予漫画家最大限度的自由发挥空间,创作起来不会束手束脚,坏处就是很有可能收到一些和出版社预期相抵触的稿件。
例如当年富坚义博在创作完《幽游白书》之后再度交到集英社手中的稿件是一部完全没有“Jump范儿”的《Level E》(虽然同样是好作品),但基于早前集英社和富坚签下了“绝不干涉其创作方向”的合约(传闻未经证实,且即便属实也是个例中的个例),编辑部只能含泪收下稿件。
但是现如今,漫画编辑通常都是自己组织大量的选题,请漫画家根据选题先画出简单的样稿,然后把草图及说明文字等提交给出版社编辑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选题确定后,编辑再进行正式的选题委托,请漫画家进行绘画作业(有些类似国内漫画工作室的操作模式)。这样的好处自然是编辑部从作品立项之初就能对内容有强力的把控,使得作品能够按照编辑部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需求)延伸下去,这在泛媒体化大行其道的当今极为常见。
在这种商业操作模式之下,创作方和编辑方之间的界线也模糊了许多。从该角度来看,日本漫画作者之于出版社与国内漫画作者之于漫画工作室,其相处模式有不少相似之处。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日本漫画产业在漫画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一般都是怎样处理的呢?
正是因为编辑方对于创作的强势介入,使得原作者在和出版方分享利益时显得不那么“硬气”。尽管日本的ACGN产业链极为成熟发达,一个IP可以衍生出多种不同的产品类型,但原作者从花样繁多的授权之中获取的利润却相当有限。
日本的制作委员会制度广为人知,一般来说一部作品的授权分布情况如下:漫画出版发行权归漫画的原出版社所有,动画改编权归动画制作公司和出版社所有,游戏改编权归游戏公司所有,周边开发销售权归周边生产厂商所有。可以看出,原作者并没有办法在这样的资本游戏中占据太重要的地位,他只拥有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出版社则拥有该作品的“著作邻接权”),因而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原作漫画的版税,如果受邀参与改编动画剧场版的相关制作(如撰写脚本),将会获得相应稿费报酬,但剧场版的具体收益依旧与他无关。
日本的版权制度相当透明,一件产品的版权归属只要看©(版权标识)后的文字就能知晓,如果©后没有作者名字的罗马音,则意味着他无法从该产品上分得半点收益——即便是有也需要和制作委员会的其他人共享分成。
当然也有极少数例外,据广州漫友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宣传总监伍智杰介绍,因为历史遗留的原因,车田正美曾和东映与集英社共同拥有《圣斗士星矢》的动画改编权,但在《圣斗士星矢》之后,就再也没有这种漫画家共享权益的情况出现了。
既然漫画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版税,其具体数额又是怎样的一个量级呢?单行本的版税一般由出版社和作者在决定出版时商定,百分比通常在5~10%之间浮动(相较国内来说并不算高)。
以集英社旗下作品为例,排名第一的尾田荣一郎版税高达113亿4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亿7500万元),即便是那个长期休刊、偶尔连载的脱稿之神富坚义博,其《猎人》的版税收入也达到了25亿2000万(约合人民币1亿5000万元)。听上去十分可观,但需要考虑的是上述漫画的销量均超过5000万甚至上亿,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漫画家来说,单行本的销量恐怕还不及他们的零头,版税收入自然也差了好几个量级。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同样发生过原作者和原出版社产生龃龉,最后导致作者出走的事件。早期的漫画作者大都对出版社或者说编辑部言听计从,即便是鸟山明、高桥留美子这样的大师也不得不按照出版社的要求疲劳作战,强行拉长连载时间。
但上世纪末集英社出了井上雄彦这个“异端”,因为连载意向不合,井上强行结束了当时如日中天的《灌篮高手》的连载,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此次“翻脸”直接促成了他日后远走讲谈社。而基于作品出版发行权归属原出版社的逻辑,《灌篮高手》这部作品永远地留在了集英社,井上并无权利在其他地方重新出版。
虽然凡事总有例外,例如轻小说作者弓弦逸鹤在和MF文库解约之后,几经辗转居然得以在讲谈社重新出版其代表作《IS》。但在大多数时候,作家的出走就意味着和自己在原出版社出版的相关作品分道扬镳——毕竟除了著作权以外他不拥有任何名义上的其他权利,作品本身得老老实实留给老东家,这也是近日电击文库著名编辑三木一马离职另立山头之后,虽然带走了一批重量级作者,他曾经一手打造的经典作品却还是悉数留在电击文库的原因。
美国:没有“漫画家”,大多是流水线上的“画工”
美国的漫画产业同样已经高度成熟,漫画家与签约公司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合作细节敲定上,都已有相对完善而为业内人所认可的行业惯例,类似漫画家与签约公司因著作权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少见。
美国漫画出版产业也已形成几大巨头割占市场的寡头格局,仅漫威和DC两家就占到美国漫画市场份额的7成以上。(三文娱此前曾有相关文章,这边走起——《美漫2015格局:新IP难出头 漫威再霸榜》)
与日本相比,美国的漫画生产流程中,“漫画家”的角色更加小透明。这一流程最开始的环节也是最重要的,即核心的人物设定和故事大纲的确定,接下来编剧创作剧本,画师据此进行铅笔稿的设计,然后进行着色、勾边等后期处理,最后是台词的撰写。整个流水线作业过程中,画师的存在感非常薄弱。
因此,在伍智杰看来,美国的漫画家或许称为“画师”,甚至“画工”更合适,因为大部分人从事的只是类似接单的工作,即签约公司的编剧负责创作故事脚本,他们负责把剧情画出来。因此,与其说他们是在进行漫画创作,倒不如说是将已有的故事以漫画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种情况下,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不会隶属于画家。好在稿费还比较可观,以及单行本也可以抽取一定的版税,所以他们的收入也还算相对理想。
当然,在出版自由的美国,漫画家也可以自由出版自己的作品,这种情况下,漫画家是拥有作品著作权的,当然也有漫画家在进行这种原创剧情漫画的创作。但是这种作品一般没有特别走红的,走这条不寻常之路的也大多是不在乎商业效果的艺术家型从业者,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接单更为划算。
结语:
日本美国的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漫画产业同样也只是资方的游戏场,大部分作品的诞生从最初的创意开始,到最终的出版面世,整个创作过程都始终处在出版公司的把控之下。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日本漫画业声名远扬的大神级人物,还是美国漫画业栖身于流水线产业链条中的画手,基本都没有与出版公司在著作权归属上讨价还价的空间——这终究是一个资方主导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