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旅游法》
1.旅游法的立法目的: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原则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3.旅游者的七大权利:
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被尊重权,特殊群体便利和优惠权,救助请求权 ,求偿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公民九大权利,知悉实情权,人身财产权,依法求偿权,建立组织权,获得尊重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知识权,监督批评权。
5.旅游者的五项义务:
文明旅游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义务,提供真实信息义务,安全配合义务,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团或脱团。
6.旅游促进体现在:
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提供资金保障,旅游形象推广(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是政府,应当免费提供),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7.旅行社及其经营业务范围
设立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必要的经营设施,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条件
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20万罚款。
8.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
提供合格产品及服务,
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
承担连带责任。
9景区承载量。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仍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6个月。
10.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11.旅游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六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假一赔三,最低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