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双方让步,调解不成功

今天下午(2018年5月29日),做为东方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在浦东新区法院西漕民七庭第十六调解室担任调解员,为租赁公司与设备承租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经过过两个多小时的对帐、沟通、劝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秘书(书记员)金辉经验丰富。吾稍有成就感。调结结束,又巧遇上任金融庭调解秘书聪慧善良的吕佳颖,以记之。

就本案来说,调解成功是什么,我感悟了一下,至少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调解双方在第三方公信机构(法院、仲裁委、各种调解委员会等)主持下进行冗长的对帐过程,调解本身程序可忽略不计;(二)调解双方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反复磋商、试探、挑拨、言和;(三)调解双方以约定和法律规定为轴线的妥协、让步;亦或完全在约定和法律规定之外另辟蹊径握手言和,案结事了;(四)调解是集撷社会之智力撑补公权力之弩末,缓释普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剔除双方诉累,高效解决冲突;(五)调解是对守约方权利的贬小,往往不利于对违约方的惩戒,长此以往,将成为其故意拖延、赖帐的工具,甚或是被其奉为不二法门,有违公序、诚信之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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