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还是以农业为主的农业国家,农村行政工作中心任务就是两件事情,一是农业税和农村提留款收缴;二是绝对“一孩化”的计划生育。这两项工作,农民们总结为“一要钱、二要命”,都不受人民群众待见。两项任务必须要先易后难进行,在宣传发动以后,一部分跟风的群众自愿遵守,两项工作在这部分人群中就落实了下去。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有这样或那样理由不愿意遵守规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只有采取强制办法实行,从而出现扒房牵猪、开除公职或党籍的现象发生。
从党中央、国务院52年的计划生育七份文献也能够反映出来,中国计划生育工作走的是人民群众自愿与基层政权强制相结合的道路。
一、1971年7月8日,(1971)国发文件51号《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毛主席“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的指示,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降低,力争到一九七五年,一般城市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下,原来城乡综合增长率就低的,如上海全市已降到千分之九点零一,则不应回升。因此必须:
(一)认真贯彻落实毛主席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晚婚、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革命大批判,肃清封建思想残余。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建议省、市、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在现有编制内设一个小的办事机构。各部门都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发动群众,抓好典型,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人口“老化”的现象在本世纪不会出现,因为全国人口约有一半在二十一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到百分之五。老化现象最快也得在四十年以后才会出现。我们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三、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我们要求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实行上述各项规定。他们中坚持不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处分的批准权限在县、团级以上单位。
四、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我们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了使国家更快地发达起来,使人民更快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以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并同努力,我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口出生率已从一九七年的千分之三十三点四三下降为一九九年的千分之二十一点零六。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第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人口计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严禁瞒报和虚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造成人口失控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五、2000年3月2日,中发(2000)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来几十年,在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国人口将由低增长逐步过渡到零增长,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接近16亿)开始缓慢下降,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
党政干部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利用职权超生。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1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
六、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八)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十八)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七、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