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出心裁的控标手法

今天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是真实的,可以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看。

我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当我读完中标候选人公示,不禁大吃一惊。因为,在公布的投标人得分情况表中,竟然没有我公司。

投标人得分情况

诡异的是,从公布的开标一览表得知,本项目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共有11家,可参与评分的却只有4家。很明显,有多达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初步评审阶段就已经被否决了。其中,包括我公司。

我再一次认真阅读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想了解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情况。比如哪些投标人被否决,否决原因是什么。

可是,我并没有找到。

为了让本公司的投标团队能够从这次投标失利中获得成长,我在系统上给招标人(代理公司)提交了我的质疑。

我的质疑是这样写的:

我的质疑

两天后,我收到了对方的回复。

回复内容只有两段文字。第一段是反驳我的观点,认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不公布评标情况是合法合规的。第二段告诉了我公司被否决的原因。回复原文如下: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第一款中并未对“评标情况”涵盖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涉及多家单位、个人,若在“评标情况”中明确投标文件否决情况、否决原因或将造成相关单位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泄露,不利于项目相关单位、人员保密。”

“你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3.7.3条要求,响应性评审不通过。”

我赶紧翻开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3.7.3条中读到了如下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在投标函里逐一承诺,未按要求逐一承诺,视为投标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性审查不通过,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我又查看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在投标函里确实没有对上述内容逐一承诺。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函格式中,并没有关于要求列承诺的格式引导,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投标人是不会特意地在投标函里写其他承诺的。这就是本项目近三分之二投标人被否决的原因。

可是,我公司在“投标函附录”表中有列明上述内容,并进行了逐一承诺。然而,这一做法并没有得到评委的认可。

现在,有两个问题已经不必再争论了。虽然这两个问题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空间。一个是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要不要公布投标人的否决情况。另一个是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被否决。

我并不想去试图推翻所公布的评标结论,所以争论这样的问题没有意义。

我的目的单纯且善良,我只是想知道自己被废标的原因。而这个目的已经达到。

我还想说几句题外话。

我偶尔也会做招标项目,这件事情让我想到了一个新的控标思路。

在招标文件的某个不起眼的角落,针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一个别出心裁的要求。这个要求一定要不走寻常路,要确保让绝大部分的投标人都能中招。

然后,要不小心地让某1家(最好超过3家)投标人知道了这个特别的要求。他们既然知道了,在投标的时候当然会针对别出心裁的要求做出别出心裁的响应。

当然,这样做只是完成了第一步。因为,在招标文件的某个不起眼的角落,提一个别出心裁的要求,如果这事儿评委事先不知道,评标会上也是不可能有人会注意到的。有哪个评委会在评标会上详细地阅读招标文件的每一个角落?

所以,还有最关键的一步。要在招标人委派评委代表的时候,一不小心让这个别出心裁的要求被那位(或两位)被委派的评委代表知道。

如此,在评标现场,招标人委派的评委代表就会带着其他评委,一起来检查投标人是否作出了别出心裁的响应。

发现有人没有响应,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否决他的标书。

如此,就可以达到控标的目的了。

我真特么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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