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迪
按语:14年暑假期间,集中精力阅读肖群忠老师拟将出版的《伦理学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该书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提出伦理学研究的新思路。颇多借鉴。本次读书报告亦将为肖老师新书提出修改建议。未出版前,请勿外传。
一
这一节讲的是伦理原则中的一对概念,即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所谓利己主义,是指人的行为都是出于自私的动机并实际把谋取自己最大最终利益作为价值与行为原则的伦理学说。其唯一有效的道德标准是促进自己的福利超过他人福利的义务。从这一概念出发,比较好理解利己主义。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利己主义指的是“处于自私的动机”,其次,其目的在于“谋取自己的最大最终利益”。“自私”一词在现代汉语语境中带有贬义色彩。从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来看,有三重意思:其一,只为自己打算,只图个人利益;其二,归个人私有;其三,偏私。 由此可见,所谓自私,指的是从自己出发,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谋取自己的最大最终目的。最大目的很好理解,在社会处境中,利己主义当然是在自我能力范围内尽可能获取有利于自己的最大资源,那么,最终利益,难免很难让我们理解,既然利己主义者要获取自己最大利益,那么,就必然会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中,如何达到最终利益呢。也许利己主义的出发点是美好的,然而,与利他主义相对比,我们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一般来说,利己主义又被分为两个主要的派别:心理利己主义和伦理利己主义。心理利己主义的核心主张是:所有人类的行为都是出于自我关怀。所谓自我关怀,指的是从动机出发的解释。心理利己主义者认为,追求自己利益是最为根本的东西,关心他人的利益只是追求个人幸福的手段。心理利己主义从心理动机的理论出发,认为人的自我关怀是一个“事实”,是人之天性使然。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诉诸的是心理学或者行为科学对人性的考察,是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性解释。
对心理利己主义有以下四种论证:其一,个人所有权论证。这种观点认为,人的各种行为都是由动机、欲望和冲动所引发,因此,人们追求的是那些满足自身或成为自身占有物的东西。从动机论出发的论证看似符合一般人的常识,然而,问题在于,动机只能解释行为的自愿性,却不能将自愿等同于自私。前面对自私的考察说明,自私预设了对自我利益的关切,虽然表现在行为和心理状态上可能存在动机相关,但是却非充分条件。其二,享乐主义论证。这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得到他所希望的东西,就会感到快乐,因而,在任何行为之中,最终的目的是获得快乐,而非获得这个使得我们快乐的东西,这些东西只不过是激发我们快乐的手段罢了。这种论证的问题在于,他将客观之物与主观情感人为地联系起来,获得某物,满足欲望,并不必然带来快乐。一些人对快乐的认识,恰恰是在追求欲望之满足的过程中获得的,而非达成了欲望的满足。同时,所谓享乐主义的快乐,也不会希望自己通过欲望之满足获得的快乐,仅仅持存数秒,因为,欲望不可能被全部满足,欲望的存在,是无限性的存在。其三,自我欺骗的论证。这一点是针对利他主义的。这种观点认为,利他主义所认为的帮助他人是最好的、最为崇高的行为,实际上是诉诸他人的赞美,是对自我满足的诉求,因而,当我们认为自己的动机是无私、利他的,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欺骗,所谓利他不过是利己的手段而已。至此,利己主义认为,利他主义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利己主义。这里,对其反驳来自于经典的“他心”论证。我们如何知道利他主义者的动机如何?除非诉诸相当充分的经验,否则,我们无法做出预判,即使我们拥有大量的经验佐证,已然无法完全做出判断。其四,道德教育论证。这一论证来源于对现实生活的观察。我们知道,在道德教育中,往往伴随有与快乐和痛苦相关的赏罚,人之趋乐避苦本性,使得我们为了某种回馈,而做出利己的道德行为。因此,人类动机的自私性决定了人作为利己主义存在的合理性。反对者认为,这种论证的前提有误,因为这一论证基于事实观察,而事实背后的根据却不是这样。道德教育的形式可能是这样,然而,道德习惯的养成,或者说道德秉性的形成,却是以自我道德自律为基础的,真正的道德正当性,应该诉诸于主体的道德义务感,即对正当行为的理性认识,并进行实践。因此,不能由此得到心理利己主义的判断。
二
与心理利己主义相对应的概念,是伦理利己主义。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所有人在道德上都应该追求提升自己的利益,或者人们有义务去从事任何可以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如果心理利己主义是对某些人的实际品质和做人状态的描述,那么,伦理利己主义则是一种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从伦理利己主义的主张,可以看出,这种利己主义并不关注单一行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描述,相反,它诉诸“所有人”,诉诸“应该”,诉诸“义务”。因此,我们说伦理利己主义才更像一种伦理学,它要求的不是直接的、立即的利己,而是长期的最终的利己。与心理利己主义进行比较,伦理利己主义在才是真正关心自身最大最终的利益,因此,不能说它是自我中心主义,或者不能将其完全与个人主义等同起来。伦理利己主义的行为依据是:每个人应该根据一种善恶对自己有长远利益的标准,采取行动和进行判断。因此,伦理利己主义是在自我规范的意义上,确立与他人的关系,也许这种行为的初始状态中存在将他人当作手段的因素,但是,他们的行为并不会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从后果论的角度看,伦理利己主义甚至将仁慈、正直、诚实自己行为准则,因为,这些原则使得他们能够得到更加长远的利益。
伦理利己主义有以下几个论证。其一,经济学者的论证。古典经济学认为,每个人尽其最大努力创造自身最大利益,因此,社会就会达到最佳状态,因为每一个体的行为最终提升了社会总体的善。这种思想来源于传统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整个社会应该追求的。因此,对于每一个体而言,在经济行为上,以最大限度的自由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值。这里,个体利己行为成为达成社会最大价值的手段,伦理利己主义者断然不会认可这种观点,伦理利己主义将自身当作最终目的,并不考虑可能的社会最大善,如果有这种价值出现,那也只是从属于自身的个人利益。其二,自私德行论。这种论证来自兰德。这种观点与经济学者的论证有类似之处。兰德诉诸的是德行概念。首先,他将自私当作一种德行,其次,他认为完成自己的幸福乃是人的最高幸福目的,因此,自私作为一种德行是扩充自我价值的手段,是作为人性的手段,是内在于自己的价值,以此,利己主义是有效的,至少在达成自身最高幸福的意义上是有效的。对这种认识的反驳认为,自私与幸福并非一致。有时候,在自私的驱动之下,所做的行为恰恰是给他人带来好处的行为,同时,也可能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我们不能说自私必然给自身带来幸福。其三,心理利己主义的论证。就如第二点中所言,自私本性是扩充自我幸福的重要手段。心理利己主义实际上是在论证人之自利性、自私性的基础上,对利己主义进行辩护。然而,正如上文所言,心理利己主义的几个论证已被一一反驳,因此,伦理利己主义如果希望以心理利己主义的前提为基础为自己做辩护,也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普遍利己主义。所谓普遍利己主义,主张人人都应该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使其利益与其他人相冲突。这种观点很容易被反驳。利己主义的本质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因此,在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如何在自然状态下,保证每一个游戏的参与者均可获得最大满足,且不谈欲望是否可以被满足,因此,可以想见,霍布斯丛林的预设已经见证了这种普遍利己主义的破灭。利己主义如果想要普遍化,就必须作为原则而存在,如果作为原则而存在,每一个体又必须监督和促进其社会群体遵守利己原则,这样一来,面临利益冲突时,伦理原则就必然失效。因此,我们说,普遍利己主义不能被普遍化和公开化。
三
与利己主义向反的概念是利他主义。利他主义是一种把他人利益和自我牺牲当作善的准则的伦理学流派和道德原则。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强调他人利益至上,鼓励为他人和社会利益做出牺牲。从利他主义的定义,可以看出。利他行为强调两点,其一是他人利益,其二是自我牺牲。这两个概念是相关的,他人利益是主体行为关涉的中心,同时,在利益冲突时必须以自我牺牲为决断。可见,利他主义实在是与利己主义完全相对的概念。
回顾利他主义的历史,不难发现这种主张在中西历史上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首先,在西方历史上,19世纪法国实证主义的先驱孔德最先使用这一术语。西方历史上,利他主义主要有两种流派,包括神学利他主义和科学利他主义。两派的代表人物分别有卡尔文、弗莱彻,和孔德、哈奇森等。所谓神学利他主义主要是从神学论证的角度,从上帝博爱的视域,提出利他行为的合理性。所谓科学利他主义主要从实证出发,在经验世界中找到普遍利他对社会建构的支持,由此提出利他主义的论证。其次,在中国历史上,利他主义似乎占有绝对主导地位。从儒家开始,他人之利就被作为问题中心进行讨论,儒家以仁义治天下。所谓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强调对他人的关爱。儒家还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对义利之辨的探讨,以此强化对人伦规则的认识。最后,当代利他主义者,通过对动物利他主义的考察,提出人之利己的合理性,也是一种论证尝试。
利己主义有其自身的理论支持。首先,利他主义是自律论、义务论的道德目的伦;其次,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对人之道德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总的评价;再次,利己主义的道德评价理论是无私利人的行为观和动机论;最后,利他主义的人性论基础是来自对人性中利他主义的考察。所谓利他主义的自律性和义务性,指的是人之道德行为的目的在于调整人际关系和完善自我人格,道德价值是内在于人自身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评价是以他人利益为指向的。利他主义在动机论上强调无私,即没有利己倾向,在行为观上强调他人的利益。同时,利他主义对人性的预设,包括同情心、报恩心、自由意志、互助互惠。归结起来,前两者是中国文化中对人性的解读,后两者是西方文化对利他行为的解读。特别是随着当代心理学、社会学的发展,这种论证力度显得更有说服力。
四
在认识利他主义时,有必要区分利他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组概念,就如上节课所讲到的,集体主义虽然包含有利他的要求,但绝不是利他主义。集体主义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中总结的,是在利己与利他两者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利他主义则是在强调利他心理和利他行为的意义上,出现的一种解释方式。利他主义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利他主义强调对他者和社会的重视,虽然其前提是对个人动机无私性的要求,然而,对他人和社会的重视,显然是当前原子式的社会缺乏的。利他主义在对个人私欲的限制中,发展了道德品行,促进了人格完善。与集体主义相同,在处理集体与个人的矛盾冲突时,能够较好地面对两难。相反,利他主义也有其自身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利他主义片面强调无私利他与个人牺牲,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如果将其诸社会行为中,或许可以起到调节作用,然而,在自由市场面前,这种观念会被以自利为起点的社会蚕食,对市场主体非常不利,尽管在道德上是高尚的。这里是一个经济伦理学的问题。
与利己主义一样,利他主义的诸多问题,使得它也不能成为一个伦理原则。然而,这种利他主义作为一种协调性的、调整性的原则,仍然有其合理性。所谓先人后己、无私奉献,仍是值得提倡的,这种原则在当今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能够起到弥合作用。纯粹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都是不可能的,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是复杂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必须在利己与利他之间找到中道,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在中道之中,避重就轻,才能够尽可能过上一种平和的生活。
参考资料:
[1]肖群忠编著,伦理学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2]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