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是什么?
- 民法的内容:规格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
-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 民法规范的的逻辑结构: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基本结果为“如果……,那么……”。
- 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
-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以适用;
- 特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该当于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
3. 案例
- 案件事实:
- 找法:
- 确定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大前提:
- 判断特定的案件事实(s)能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n)
4.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
- 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 有时一个民法法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的完整民法规范,有时一个完整的民法规范由两个以上的民法法条共同规定。
- 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失。
- 民法的法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
- 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裁判案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必须援引(制定法、习惯法、法理);
- 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对法官裁判案件有一定影响,但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无须援引(学界通说、判例)。
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国家政策不再是民法的直接渊源。
5. 民事法律事实
-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 状态:一定情况的持续(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
-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 行为: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观情况。
- 表示行为:两类如下
-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
-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表示行为:两类如下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6. 期限(时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期日: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可以是小时、日、月、年;
- 原则上应于营业时间或作息时间内为给付或疑似表示;否则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发生响应的法律效果;
期间:两个点之间的一个时间段;
- 历法计算法:以年、月为单位的“连续时间”,采用历法计算法;
- 自然计算法:
- 起算点:
- 终止点:
7. 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情义关系”,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8. 法外空间
-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
- 散步、读书、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客观情况;
9. 婚约
- 中国大陆的婚约(订婚的约定),是不合同;
10. 支付彩礼
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原则让不得请求返还,例外情况如下:
-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离婚,确定未共同生活的;
- 给付乙方因支付彩礼生活困难的。
11.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也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