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曹某早年离婚,有四个子女,后年迈于2003年与某社区签订了《关于扬名村曹湾里XX号曹某居住及养老生活等问题的协调意见》(下称《处理意见》),约定由于历史等原因,曹某一直独身,目前年事已高,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且平时村委会一直给予曹某享受五保户待遇,并由村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其照看关心,每月给予曹某基本生活费220元,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予曹某各类生活补助及慰问生活用品等,虽然曹某有兄弟姐妹,但均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等不便因素而照顾不周,鉴于目前曹某本人身体状况,为了对曹某本人及其亲属负责,现经村委会研究并经曹某本人及其兄弟姐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处理意见:1、曹某由村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予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2、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居住曹湾里XX号住房建筑面积21.75m3(产杈证)属曹某本人所有,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归村委会处置,如遇规划建设拆迁,由村委会负责曹某的居住问题及拆迁安置补偿等善后事宜。该意见由曹某和其弟弟、妹妹等签字,村委盖章。后村委一直派人照顾直至其亡故。在此期间,其四个子女从未看望、照顾曹某。
曹某去世后,其四个子女认为《处理意见》无效,要求继承房产和现金。无奈之下,居委会(原村委因规划调整撤销,设立社区委员会)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村委确认《处理意见》有效,房产及现金归村委所有的诉讼请求。
四个子女不服上诉到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判决驳回其子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无锡中院在二审中认为“根据本案中查明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得知对于曹1961年回到无锡后的工作、生活状况,了解情况的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曹某周围人员,并非曹某亲生子女,虽然说血浓于水,但是在本案中未能得到体现。也许曹某的亲生子女有特殊的原因未能到无锡进行赡养照顾,但是1961年到2019年这几十年时间里,曹某的4个子女完全可以自己或者安排自己的子女每年轮流过来探望,但是根据吴海某、吴某平、吴荣某、吴某珍的陈述完全没有做到,哪怕几年过来一次也没有做到,至于是何原因,本院无法得知客观情况亦无必要评论。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曹某死亡后,才知道曹某在安徽有子女,也许是老人内心中早就把自己当成“五保户”,不愿意告知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按照五保户标准给予发放老人物品等,并在日常生活中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给予各方面照料,特别是精神世界的关爱,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法律无法还原居委会对于老人照顾具体情形,但是曹某老人活到94岁高龄才去世本身也说明了一切。曹某同居委会之间虽然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亦在扬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身上得到应有体现,正是他们对于曹某老人通过平时点滴关爱,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对于 居委会合法诉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