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未满13岁少女,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将其杀害,并肢解。
法院判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今天再次看到这条新闻,有些震惊。
什么时候开始,杀一个人的成本变得这么低了吗?
但是按照法律,法院并没有判错。
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杀害多少人都不按照犯罪处理。
只是我很怀疑,青少年保护法,它的存在就是保护这样冷血无情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般的少年吗?
一条生命只值10万?
那个无辜死去的孩子呢?
她的原罪是因为漂亮!!?
小小年纪就如此残忍,就以年纪小可以逃过所有的惩罚?
若是有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呢?那有该当如何?
突然想起东野圭吾的《恶意》。
讨厌一个人是没有理由的。
因为她们平庸,她们碌碌无为。
所以你的好,你的善良,就成了原罪。
令人嘘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