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网络购买他人银行卡信息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连城县人曹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认识谭某(另案处理),向其购买了2条银行卡信息,分别为李某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信息、林某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信息,信息内容包含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密码、银行卡余额等,曹某还未进行伪造和使用便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核实,曹某购买的李某、林某的银行卡信息内容均真实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曹某收买的两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让他人以此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