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器公司看到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公开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并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
A公司认为,本次招标的标的物是一般的冰箱,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无关。从招标公告提出的技术条件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完全满足要求。于是,A公司以招标公告设置的资格要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当地质疑答复办法的规定,A公司是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当A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却说A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A公司遭遇两难:提出质疑时被告知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被告知没有资格购买。
引出问题: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就招标公告提出质疑?
专家点评
从案例回放情况看,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规定。首先,法律没有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先购买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人将其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向采购人提供了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还有人将其理解为购买了采购文件才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这样的理解都是错误的,前者把法条中的供应商变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者把法条中的供应商限定为“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都缩小了法定供应商的外延。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符合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有可能或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规定,供应商在看到招标公告并对其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质疑,而不是等到购买招标文件之后才能提出质疑。
另外,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可以依法对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因此,招标公告作为对潜在供应商发出的投标邀请,其部分内容可能会与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相同。供应商一旦发现其中有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即刻便可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就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某些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提出了一定的条件,有时会限制一些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进而限制其参加投标。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那么即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会因为无法取得招标文件而难以提出质疑。这对于供应商而言相当不公平,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