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质量、工程索赔等问题发生纠纷,如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或相关部门主持调解解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指原告必须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未受侵害,也未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告,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相对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被告,而且被告的指向应当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尽可能完整。被告为个人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被告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不可出现模糊的表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指南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工程价款的数额以及利息(违约金)的数额或时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及客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应当明确具体,有逻辑性,层层推进,重点突出。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韩。《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不属于平等民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应当向具有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如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坚持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受理的消极条件。根据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的,不予受理。”符合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均不予受理。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注意,原告在起诉状中切不可有漫骂和人身攻击之辞。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被告双方的矛盾非常激烈,原告可能将激烈的情绪带入起诉状中,对被告进行漫骂和人身攻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有漫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该条虽然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起诉状不予受理,但从条文内容可推知,原告提交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起诉状,人民法院暂不予立案,应告知原告修改起诉状后再予立案受理,如原告拒不修改起诉状,或重新提交的起诉状中仍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