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串通投标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梁某某、黄某某均系工程承揽行业从业者,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二人为承揽中山市范围内的市政、绿化工程项目,经共谋后,联合多家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二人通过统一划定投标报价区间、分配投标名额、协调标书制作细节的方式实施围标行为,先后中标 11 个工程项目,中标金额合计 1.2 亿余元,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均犯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二人退缴的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
本案审理及实务中有以下几个值得企业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认定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均构成串通投标罪。本罪的入罪门槛极低,实务中,只要串通投标项目中标金额超过 200 万元、违法所得数额超过 10 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超过 50 万元,即达到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即便未实际中标,只要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通过围标方式中标 1.2 亿余元的工程项目,远超入罪标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实务区分。实务中,绝大多数串通投标行为都是以公司、企业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极易构成单位犯罪。一旦罪名成立,不仅企业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处相应刑罚,企业还将面临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丧失市场准入资格的严重后果,可谓 “一案毁一企”。关于企业合规的实战建议。结合我多年办理企业刑事合规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工程、采购等招投标高频领域,给企业经营者三点核心建议:第一,建立招投标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标书制作、报价确定、资质使用等关键环节必须经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严禁出借资质给他人围标,也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报价、陪标;第二,杜绝 “行业潜规则” 侥幸心理,很多经营者认为围标是行业常态,殊不知该行为早已纳入刑事打击重点范围,尤其是政府投资、国有资金项目,是刑事侦查的核心领域,切勿以身试法;第三,若涉案被调查,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同时启动企业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