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严肃的司法遇见温暖的心理学,将碰撞出怎样的火花?本文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出发,深入探讨积极心理学如何从“可选工具”成长为法官的“必需素养”,不仅帮助当事人修复关系、重拾希望,也为法官自身注入职业活力。想知道如何用心理学智慧实现“案结事了人心暖”?一起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强调,司法工作要“坚持‘如我在诉’,体会当事人的揪心、烦心,做到耐心、细心”。这一理念深刻揭示,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判断,更应关注当事人的心理需求。近年来,越来越多法院将心理学方法融入审判工作,通过开设心理讲堂、建立疏导机制等方式,帮助干警掌握沟通与情绪疏导技巧。积极心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优势、幸福与潜能的科学,正为司法实践注入新的活力。
一、司法实践为什么需要积极心理学?
(一)从“可选工具”到“必需素养”:司法功能的历史演进
纵观司法发展,心理学其实从未缺席。传统的刑事审判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主要用于辅助侦破案件、剖析动机、甄别证言,服务于精准打击犯罪、查明事实。这可视为心理学在司法中的“工具性应用”。然而,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大量涉及深层情感、复杂人际关系的纠纷涌入法院。司法功能正从单纯的“定分止争”向“修复关系”与“促进和谐”深化。在此背景下,心理学已从过去的“可选工具”,演变为当下的“必需素养”。
(二)从“行为评判”到“认知修复”:案件性质的变迁
以往,司法审判更多关注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侧重犯罪构成,在合同纠纷中聚焦违约事实。心理学的作用多是辅助性的,用于理解“为何犯罪”或“证言是否可靠”。如今,涉诉纠纷日益多样化、激烈化,掺杂着更多情感冲突与社会因素。案件背后往往是破碎的家庭、反目的亲情、创伤后的心理应激。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常带着抑郁、焦虑与被背叛感,简单的裁判难以抚平情感创伤;侵权案件中,受害者不仅需要赔偿,更渴望心理慰藉与生活希望。通过心理学进行“认知修复”,有助于帮助当事人走出负面情绪,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三)从“一份判决”到“一份希望”:当事人需求的升级
过去,当事人诉求相对单一,主要追求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赢官司”。随着权利意识与情感需求的觉醒,当事人带入法庭的已不仅是法律问题。他们渴望被倾听、被理解、被尊重,在获得公正之外,更寻求情感的宣泄、心理的平衡乃至生活的重建。司法办案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而后者核心在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提升当事人福祉。一份严谨的判决书,或许能解决法律争议,却未必能赋予他们前行力量。心理学,尤其是积极心理学,已成为回应当事人“获取希望”这一高层级需求的必选项。通过积极倾听、认知重构、优势发掘等技术,法官可帮助当事人看见纠纷之外的未来,重拾生活信心,真切落实“司法为民”。
(四)促进法官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
保持法官队伍的心理健康,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法官面临案多人少、舆论压力、生活负担等多重挑战,职业特性易导致倦怠与心理消耗。积极心理学不仅关注当事人,也关照法官自身。学习相关方法,有助于法官进行自我调适,维持良好心态,从而更投入地开展工作。
二、积极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场景
(一)法庭审理:引导理性对话,缓和对抗情绪
庭审中,法官可运用积极心理学技术改善审理效果。张军院长提出“善于运用群众语言释法说理”,积极语言技术正能增强当事人自我效能感,减少对抗。例如:
1.积极倾听:让当事人感受被尊重与理解;
2.开放性发问:巧妙启发双方陈述事实;
3.积极语言:以建设性表达替代批评指责;
4.情感反应:适时表达对当事人处境的理解与关怀。
这些技术有助于降低当事人防御心理,引导理性诉讼,妥善化解矛盾。
(二)调解过程:促进理解合作,重构认知视角
调解工作中,积极心理学的应用空间更加广阔。法官可:
1.引导当事人进行积极归因,多角度理解纠纷成因;
2.运用优势发掘技术,帮助双方看到彼此优点;
3.通过认知重构,协助建立更积极的思维方式。
这些方法能有效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推动达成合作。
(三)判后回访:巩固裁判效果,支持生活重建
判后回访阶段,积极心理学同样可发挥重要作用。法官可借助:
1.心理资本建设:帮助当事人适应判后生活;
2.意义建构:引导从经历中汲取积极因素;
3.希望感培养:协助建立对未来的信心。
这类工作能延伸司法温度,促进裁判效果最大化。
(四)涉诉信访:源头疏导矛盾,推动事心双解
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应用积极心理学旨在从源头疏导化解。通过将积极倾听、情绪安抚与认知重构等技术前置并纳入流程,接待人员可快速建立信任,识别信访人核心诉求与情绪症结,通过准确说出其感受,使其感到被理解。进而引导其从反复抱怨转向关注自身优势与解决问题,从而平复偏执情绪,促进理性表达,实现“事心双解”。
三、积极心理学对法官提出的新要求
(一)角色进化:从“裁判者”到“引领者”
以往法官角色侧重居中裁判,强调权威与中立。新时代要求法官成为社会治理的“工程师”和群众工作的“艺术家”。这意味着法官不仅要明断是非,还要善于化解对抗、引导合作、促成和解。心理学为法官提供了从“裁判者”进化为“引领者”的关键能力,使其更好服务群众,也更好守护自己。
(二)能力拓展:掌握“法理+心理”复合技能
法官需系统学习积极心理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掌握积极倾听、积极语言、情感反应等沟通技巧,学会运用认知重构、优势发掘、希望感培养等方法。同时,应将这些心理学技术与法律专业知识有机结合,在遵循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有效运用。
(三)自我修养:增强同理心,保持积极心态
应用积极心理学对法官的自我修养提出更高要求。法官需具备更强同理心,真诚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与感受;保持积极心态,在繁重压力下维持心理平衡;掌握自我调适方法,及时化解工作负面情绪。这既利于工作,也促进个人成长。
(四)界限把握:平衡关怀与权威
法官在运用心理学时,需特别注意保持适当界限。既要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心理支持,又要避免过度介入;既要展现司法人文关怀,又要维护司法权威;既要运用心理技术,又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分寸的把握,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结语
张军院长指出,司法工作应“把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悲天悯人的情怀融为一体”。积极心理学的应用,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司法对心理学的需求,已从“辅助查明事实”深刻演变为“必备化解手段”。这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功能、人民需求和法官使命的重新审视与升华。将积极心理学深度融入法庭内外,已不仅是“锦上添花”,更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