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因内急去附近高压配电室小屋内小便,不料被电击晕倒受伤。袁先生遂将配电室所有人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袁先生33110余元。
袁先生是一位来京务工的农民工。2013年4月17日下午4点左右,他在昌平区南口镇某村一户业主家施工建房时,因内急,院内又没有卫生间,便去了附近荒地边的废弃房屋内小便。谁知,他刚走进屋里,就被高压电击中昏迷了。随后,配电所管理员报警,袁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袁先生为多处电击伤、头部裂伤。经鉴定,袁先生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袁先生为解决个人方便问题可选择很多地点,而他却选择前往高压配电室,随便进入高压危险地点,忽视危险,自身存在明显错误,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作为高压配电室的所有权人,理应在上述地点设置危险警示标识和加强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其维护管理不当也是造成原告此次电击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袁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110余元。
小编提示:作为用工的户主,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对袁先生进行补偿。本案审理的是侵权纠纷,法院不能超请求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