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包括三个层次:1、法的正式性;2、法的阶级性;3、法的最深层次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一点讲的是法在管理学上的内容,是国家管理必然性的体现;第二点讲的是法在社会学上的内容,是阶级斗争理论的反映;第三点讲的是法在哲学上的内容,是唯物论的观点,因其体现出构成法的本原,所以也是法的最深层次体现。
下面用四个问题反映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法的正式性的含义和性质。
问题:法与国家权力之间紧密相关,是法的正式性的体现。这种观点正确吗?
答:正确。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表明了法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正式性的表现形式。
问题:法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是法的正式性的表现之一。这种说法成立吗?
答:正确。法的正式性有三种表现形式:1、法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2、法由正式的权力机关保证实现;3、法总是通过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3、法的阶级性的含义。
问题:法具有公共性、中立性,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表述正确吗?
答:不正确。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因此,法不具有本质上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具有表面上的公共性和中立性,也不排除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被反映的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是通过斗争并展现出被统治阶级的力量,使统治阶级不得不予以妥协而得来的;从产生的过程中,不具有统治阶级所确立的社会制度的必然。即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的层面的反映,不是社会制度的必然,而是阶级斗争的必然。(最后一句的内容,已经被所有法学教材所舍弃。)
4、法的物质制约性的含义。
问题:“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他极端任性。”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正确。这段名言出自马克思的笔下,是对法本质的物质制约性的很好说明。所谓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因素的制约,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所以,法的本质就是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
由这些问题所解释的内容,基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根本看法。由此也可以推论出:由于资产阶级的存在,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在法的层面必然也会反映被统治的资产阶级的意志,比如《共同纲领》、《51宪法》、《80宪法》及其修正案等。当资产阶级在国家权力机关占据主导地位成为统治阶级以后,则必然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体现自己的意志。
法的阶级性证实了什么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反之什么样的法亦可以证实什么阶级处于统治地位。
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