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是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的:( 1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然而,上述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不应当被给予相同的重要性: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意味着自由只有因自由本身的缘故才能被限制,而且这也意味着如果实现社会的和经济的平等的主张无法使所有的人的自由总量得到增加,那么这些主张就必须让位。 [808]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 罗尔斯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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