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确立客观行为与主观责任的地位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虽然反对主观归罪,但是不意味着客观归罪。
表现与外部的行为,揭示存在于内部的秘密。但是,外部行为仅仅起揭示作用,还是具有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作用?或者说,刑事责任基础究竟是外部行为还是内部态度?
刑法理论在此问题上存在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只有当犯罪人的内部危险秀你哥哥表现为外部行为时,才能认识其内部危险性格,才能科处刑罚。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归罪,主观主义不是主观归罪。
在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选择的重视点不同,就会得出许多不同的结论。
如,偶然防卫,强调客观要素,行为无罪。强调主管要素,行为是犯罪既遂。
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强调客观要素,就会主张以客观行为作用的大小来划分。强调主观要素,就会主张以是否具有本人犯罪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划分。
教唆犯,如果强调客观要素,教唆犯一般不会当作主犯,因为任何人不受他人建议的约束。如果强调主观要素,教唆犯与实行犯责任同等。
伪证罪中虚伪的含义,如果强调客观要素,就会认为违背客观事实的争艳才是虚伪恒言。如果强调主观要素,就会认为违反行为人记忆的证言就是虚伪证言。
然而,意图将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完全置于平等的地位,或者说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彻底统一起来,又是不可能的。这便需要选择重视点。
本书主张客观主义犯罪论。原因:有利于实现刑法争议、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的理念,合理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合理对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合理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将客观要素至于更为重要的地位,特别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认定犯罪,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2.行为的性质,由客观要素决定。
3.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根据客观要素判断。
4.客观违法与主官责任不是相加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