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单位往往会要求员工签一份“协商一致”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类似于这样的协商一致的协议,总让员工很无奈——想要不签怕办不了手续,无奈签字却又心有不甘。尤其是这样一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总会让员工断了之后维权的道路。
不过这个“协商一致”,也并非总是单位用来免除自己责任的灵丹妙药,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也说明了有时候即便“协商一致”了,也往往会有意外发生。
案情:
2015年,米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鉴定后为因工致残十级。同年,公司与米某签订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面约定:双方自当年x月x日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予以共同遵守……等等。
后来,米某获知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一万余元工伤就业补助金,但被驳回。
米某又继续向法院起诉,诉称:双方劳动关系事项并未处理完毕,公司以格式协议欺骗自己,自己为了领取剩余工资所以签字。公司未告知尚有工伤就业补助金可以领取,本人也未明确放弃该权利。对仲裁委以双方已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为由驳回自己诉求表示不服。
而公司则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再强调:根据双方所签协议,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是否包含对工伤待遇的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米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万元,其理由和依据如下:
1、协议写明“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这些“有关事项”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根据查明的事实,协议签订后,米某所领取的是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并未包括对工伤待遇的处理。
2、该协议是否就米某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过一对一协商?根据查明的事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统一文本格式,无论是内容还是实际涉及的事项,均与其他签订该协议的离职员工一致。而米某作为工伤职工,其独有的相关待遇均未在协议中涉及。
3、工伤待遇作为《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内容,是米某理应享有的权益。协议中虽载明“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协议并未记载任何具体内容,既无米某明示放弃该权利的声明,也没有单位就免除其支付责任进行特别告知和说明。
评析:
1、该案例的判决,可留意其中几个关键:一是协议仅为笼统的“有关事项均已处理完毕”,那么仍可查实究竟处理了哪些有关事项,这些事项是否涉及劳动者所主张的其他诉求;二是如果已处理完毕事项没有涉及劳动者所主张的其他诉求,是因为劳动者自己放弃了该项权利?还是单位声明免除自己的该项义务而劳动者默认?三是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权益,无论是劳动者放弃,还是单位免除自身责任,需要逐一注明明示,还是可以包括在笼统的“有关”两字内。从该案例可以看到法院还是倾向于明示的。
2、劳动者在离职时,还是需要弄清楚自己大致可以获取那些补偿,因为单位不会主动告诉你。而一旦在不知情情况下,签下类似的“协商一致”的协议,事后再以不知情为由重新申请仲裁、诉讼,即便最终能赢得官司,无论对自身的精力、时间都是很大的损耗,总之是个麻烦事。当然,最好的办法自然是不签此类协议,不过在实践中,恐怕也不容易实现,只能自己平时多做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