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9时30分,郭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汪某某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某某还帮助被告人汪某某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罪名的量刑共分为三档:
(一)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第二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如下情形之一:(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第三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一级、二级);
3、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郭某某的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明显构成的是第一档,因此,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郭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出狱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再次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提起公诉,也就是说一旦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就构成累犯。而对于累犯来说,有三个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适用缓刑;3、不能假释。
有媒体报道,郭某某此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庭翻供,称其对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并不知情。经公诉机关举证,郭美美才认罪。公诉机关认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提的量刑建议是2年9个月,上铁法院决定择期宣判。按照现行规定来说,法院一般会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具体郭某某会获刑多长时间,还需等待法院作出最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