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各级党组织要遵照《办法》认真执行,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持续增强党组织肌体活力。
坚持政治标准,切勿“放松警惕”,确保从严管理“不偏移”。“君子检身,常若有过。”要把好“入口”,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政治审查、定期考察、日常观察,严防“突击入党”“带病入党”,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要守住“岔口”,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完善民主评议等监督制度,引导党员“常照镜子”“多正衣冠”,避免走上歧路、邪路。要疏通“出口”,定期组织不合格党员摸底排查和调查核实,对于思想不纯、作风不正、工作不实的不合格党员,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依照《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及时、严肃处置,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坚持学深悟透,力避“浅尝辄止”,确保工作方法“不走样”。“学贵有恒,勤勉则进。”要认真对照《办法》所包含的27条、4方面内容,坚持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充分了解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方式和原则等规定;熟悉掌握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及处置程序;理解消化针对不予处置、合并处置等情形所应把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要把《办法》学习贯彻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工作统筹推进,不断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
坚持正本清源,谨防“虎头蛇尾”,确保教育转化“不打折”。“为学之实,固在践履。”要有报必查、查实即处,同时进一步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明确组织处置政策界限,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真正达到处理少数、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做好制度衔接,把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相结合,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处置信息通报和及时处理专项工作机制。对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不合格党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促使其思想上受到触动,行动上尽快转化,保证党员队伍肌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