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一个案子。
广东清远,一个女儿报警,指控亲生父亲长期性侵。父亲自始至终否认。警方勘查现场,床品上没检出父亲的DNA;没有监控录像,没有伤情鉴定,没有目击证人。物证为零,旁证为零,只有女儿一个人的陈述。
一审法院判了父亲无期徒刑。判决依据,就是女儿的那番话。
后来二审开庭,女儿当庭翻供,承认自己是诬告。
这事在网上讨论得很热闹。有人说教育失败,有人说女孩受到家庭压力才翻供,有人说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但我觉得真正值得琢磨的,是一审那个无期徒刑是怎么判出来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条写的是“被告人供述”,但司法共识和证据学理论把它延伸到了另一个方向: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印证,同样不能定罪。这个原则在学界有个名字,叫“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是一条底线。只要这条底线在,一个人就不会仅仅因为另一个人的一句话而被判无期徒刑。这条底线没有被任何司法解释废除过。法官不可能不知道。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法官知道,为什么还判了?
我听过视频号的一个律师说过一句话,我到现在还记得:“性侵案,不好取证。很多案子就是靠被害人一句话定的罪。”他说这话的时候语气很平淡,像是在说一件再寻常不过的事。
后来我想明白了。法条是法条,实践是实践。性侵案件有它的特殊性——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没有目击者,物证容易灭失,被害人有时候因为恐惧或羞耻不会第一时间报案。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很多性侵案确实拿不出过硬物证。于是实践中慢慢形成了一种做法:在被害人陈述稳定、细节充分、没有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即便缺乏DNA等客观证据,也可以定罪。
这个案子的问题在于,一审判决的时候,连“被害人陈述稳定、细节充分、没有明显矛盾”这个门槛都没过。被告人从头到尾否认,物证是零,旁证是零,母亲、亲属证言支持不存在性侵;唯一指向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女孩陈述。然后法院就凭一句谎言,判了一个人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什么概念?一个人要在监狱里待二十年以上,直到头发白了、背驼了、连自己孩子的模样都记不清了,才有可能出来。而把他送进去的,是一句后来被证明是谎言的话。
《礼记·王制》里有一句话:“疑狱,氾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意思是,有疑点的案子,要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家都觉得可疑,就要赦免。古人办案尚且知道“疑罪从去”,到了现代,证据规则更严密了,反而有法官敢在只有孤证的情况下判无期,这不是草台班子是什么?
我只知道一件事:证据规则是用来保护人的。它保护好人,也保护可能被冤枉的人。如果一条规则在纸面上写得清清楚楚,在法庭上却被轻轻绕过,那它就不再是规则,而是一张废纸。
二审结果还没出来。让我们拭目以待吧。但不管结果如何,那个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已经足够说明很多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