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的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不胜任现职工作,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但是,还有四类公务员,即使不胜任现职,不接受单位有关工作安排的,也不能辞退,快来看。
什么是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法律法规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对有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公务员,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2、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审批并作出辞退决定。对拟辞退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对其进行审计;
注意: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审批后作出决定。
4、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向被辞退公务员送达《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呈报单位;
5、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6、将《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内容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