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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支配社会学》
借着运作良好的家产制官吏层之助,家产制国家很容易建立各式各样的国营企业与独占企业。
通过劣势特权以满足财政需求的方式,即所谓的赋役制,曾最广泛地行之于上古时期最为合理的、大家产官僚制国家:埃及以及以其为范本的晚期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
家产制也采取优势的特权负担方式以满足需求,此即将商业与工业的独占特权授予私人,以交换巨额的规费、分享利润或定额的年金。
独占”的问题乃是王权与新兴市民阶级斗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之一;王权奋力想从议会手中争得财政的独立,想以政教合一的“福利国家”为蓝图、为整个国家及国民经济建立一个理性的 - 官僚制的组织,然而在议会里,市民阶级的利益却愈来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英国(其他各国也一样)受保护的产品经常品质不佳,根据市场状况以决定资本利用的途径受到阻挠;至于政治的因素则为:缺乏法律的保障—由于随时可能会出现新的独占特权,从而导致原有特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就此而言,家产制支配下恣意而行的性格,仍然是阻挠私人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因素。
封建制的特殊经济基础及其影响,对资本主义的发展阻挠更大。土地一旦成为采邑,即固定化下来,因为采邑通常是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
近代资本主义乃是奠基于大众对工业产品之购买力的扩大。
庄园领主靠征敛所得而拥有的购买力,所创造出来的是奢侈性的需求(尤其是维持一群纯供消费利用的个人仆婢),而非大量生产品的市场,然而近代工业资本主义却是以大量生产为主要基础的。
封建阶层会设法限制财富集中于市民手中,或至少设法贬低新富的社会地位。
西方中世纪时阿尔卑斯山以北诸国里,个人发意外之财的机会,比起亚述帝国、伊斯兰教哈里发帝国或奥斯曼土耳其的官吏与御用商人、中国的官大人、西班牙及俄国的御用商人与国家债权人而言,的确是要小得多。不过,正是由于此种机会之欠缺,资金才会通过代工制与制造厂流入纯粹市民营利事业的管道。而且,封建阶层愈是成功地防阻新富者挤入自己的行列,排除他们出任官职与分享政治权力,贬低他们的社会地位,并禁止他们获得贵族领地,则新富者的财产就愈被导向纯粹市民资本主义的利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独占政策主要是受到消费者憎恨,而不像在西方一样,受到(市民)生产者的憎恨。
家产制行政的疏放性,及由此疏放性所导致的、国家无力强制商人使用其所铸造的货币。
支配结构的影响,对于整体人民习性之塑成,与其说是靠着上述各种商业技术性手段的创出,毋宁说更依赖其所树立的“心态”。
封建制,特别是自由封臣制与采邑制形式的封建制,将行为的构成动机诉之于自发性与自愿保有的、“荣誉”与个人“忠诚”的观念。
奢侈”—拒斥目的理性式的控制消费、此一意义上的奢侈—对封建支配阶层而言,绝非“多余的”,它是社会性自我肯定的一个手段。
不管哪种形态的封建制,一向都是少数拥有武装能力者的支配;家父长家产制则是一人之下的大支配,这种支配须要“官吏”;反之,封建制则尽量减低官吏的必要性。
“福利国家”是家产制的迷思;它并非源自那种宣誓互相忠诚的自由的同志关系,而系根基于父子之间权威主义的关系。“君父”( Landesvater )乃家产制国家的理想。因此,家父长制乃成为特殊的“社会政策”的担纲者,而当它有充分理由必须要确保子民大对其保有好感时,它实际上也经常推行社会福利政策。
家产制君主对于通过理性的营利所形成的新财富,可说是毫不忌恨;实际上,他还奖励此种营利——前提是,此种营利不会形成一个新的权力,从而取得独立于君主恩宠之外的权威
官僚制对理性经济利得的这种猜忌与身份取向的态度,自然成为近代国家推动社会福利政策时,可以援引的动机,而且也有助于打开(特别是)官僚制国家走上社会福利之道;只是,这些动机同时也决定了近代国家社会福利政策限制及其特质。
公元前六世纪的雅典政治家。他废除雅典原有的四个氏族制部族的制度,从而破坏名门贵族之政治势力的基础,重新建立起以区( demos )为单位,亦即以全新的纯粹地区性共同体为单位的十个地域制部族制,以此,奠定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
约自公元前五世纪以来,雅典让其贫民移居海外,发给他们在当地一块份地,以此课以军役义务,使其作为一种屯田兵的市民,以建设殖民市,一方面确保军事上及商业上的要地,另一方面则试图解决雅典本身的社会问题。
封建的主从关系,乃是存在于特定的个人与个人间,而具有高度的个人专属性的关系。因此,当封君或封臣死亡时,此种关系即随之消失,采邑又回到封君或其继承人的手中。因封君( Herr )之死而导致采邑的归还,称为 Herrenfall ;因封臣( Mann )之死而导致者则称为 Mannfall 。
西方的封臣义务,除了军役义务外,大致上只有赴封君之廷( Hoffahrt )的义务与提供一定的财政援助的义务。前者为:应封君的召集赴封君之廷参加由封君召开的采邑法庭,以及因应其他一般性的封君咨询;后者为:当封君被俘虏时,提供赎身金,或分担封君的长男举行骑士叙任仪式时的费用及封君长女出嫁时的陪嫁财产费用。至于最重要的军役义务,也有种种限制。例如在神圣罗马帝国,本国内的封臣,并不负出兵意大利的义务,除非是为了皇帝加冕而征行罗马。
法兰克人的军队至七世纪为止是步兵,自八世纪以来,为了对抗入侵的阿拉伯骑兵,从宫宰“铁锤”查理( Charles Martel , 714—741 )时代开始转变成以骑兵为主力。然而,骑兵的勤务,无论在装备上或训练上,非一般农民所能负担,所以有必要组成专门的骑兵队。
“征服者”威廉于 1086 年,下令召集英格兰重要地主于索尔斯堡( Salisburg ),逼使他们一致臣属于国王,成为他的“人”,向他宣誓效忠。宣誓的目的是使每一个地主都尊国王为“主君”,而不得毫无条件地服从自己的领主,并且,对国王的忠诚义务优先于对自己的直属封主。其后,历代诸王皆向一般臣民要求效忠宣誓。
当危机( Not )出现时,不管是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或是政治的,此时,“自然的”领导者就再也不是被任命的官职人员,也不是现今我们所谓的“职业人”( Inhaber eines“Berufs”,意指娴熟专业知识并以此赚取酬金者),而是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
中国的理论是让皇帝的支配权力从属于人民的承认之下,这和古基督教团里先知有必要被信徒所“承认”一样,绝少有承认人民主权的意思,而是标示出君主地位之必须具备个人的资格与确证( Bewährung )的卡理斯玛性格。
卡理斯玛英雄之拥有权威,并不像一个官职“权限”那样,来自于秩序与制定规则,也不像家产制的权力那般,出自于因袭的习惯与封建的忠诚信誓;他之赢得与握有权威,完全是通过在生活上确证其力量。
战将与其扈从的食桌共同体,到底为“家产制”性格的,或为“卡理斯玛”性格的,从共同体的外形上难以辨认;判定的依据惟在激起共同体之活力的“精神”上,换言之,要根据支配者的地位奠基于何处而定:是奠定于被传统所圣化的权威上,或奠定于对英雄个人的信仰上。
卡理斯玛支配若想转化为一种持久的制度,其所面临的首要基本问题,也就是找寻先知、英雄、导师及政党首脑之后继者的问题。正是此一问题,无可避免地开始将卡理斯玛导入法理规则与传统的轨道。
当官僚化愈是进展,并且,与政党经营结合的直接间接的俸禄利益及其他机会愈是丰厚,那么政党经营就更确定会落入“专家”( Fachmann )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