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在社区停车难成为有车族业主们面临的难题,业主希望自己回到社区能有自己专属的停车位,但是,只有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才能确定业主是否可以获得专属车位。
开发商认为:开发商是小区的建设单位,小区内的车位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应属于开发商所有。
小区业主认为: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所以,小区内的业主购买和租赁小区停车位之前,必须先确认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内的停车位,不属于规划内的停车位由社区业主共享,不能由特定业主单独使用,即使支付了购买款项,也无法获得专用车位。如果开发商收取了共享车位的停车费,该停车费也属于所有业主,应退还给业主。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该规定规划内的停车位和车库开发商也应先满足该小区内业主的需求,首先转让或租赁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应无视小区业主的需求首先将车位转让或租赁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