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通俗讲就是把手中的股票或者有价证券,做为抵押,进行融资,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到约定回购的时候再拿现金把抵押的股票赎回。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当事人包括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融入方
即资金融入方,是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其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
融出方
即资金融出方,是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其中,由于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目前不能开设专用证券账户,因此,银行一般选择与券商、信托合作制定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银行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中介方
主要包括券商、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
1)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中介方之一,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2)交易所提供业务平台。
3)中国结算(上海/深圳)提供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为持有标的证券的客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股权融资途径,并具有以下突出的优势:
手续简便:场内质押、融资人无需到中登公司临柜办理质押和解除质押手续。
量身定制:融资利率、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私人订制。
灵活高效:融资审批效率高,资金到账快速、用途灵活。
标的宽广:流通股、限售股、定增股等均可作为质押标的。
股权不变:质押回购标的的只进行质押登记,融入方不必过户,不影响股权结构。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非标的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他特殊情况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初始交易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履约管理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购回交易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个人客户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人行信用报告;
3、其他补充材料。如: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
机构客户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最近三年一期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企业信用报告;
5、其他补充材料。
某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约10000万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限售股于未来一年内解禁。
近期大股东因资金周转问题,急需流动性资金5000万元,大股东拟将1000万限售股(占持股的10%,占总股本的3.5%)用于股票质押融资,融资期限1年。经过评估,质押标的质地优良,大股东也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准入条件并开通了该业务权限。
某证券与客户进行要素沟通,实施尽职调查、确定交易要素、签署交易协议并完成了股票质押初始交易。大股东急需的5000万元流动性资金及时到位,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为客户量身打造了融资方案。
(忽略质押登记费、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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