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以另一件事为其原因,这另一件事又以第三件事为其原因,如此类推。但是假如我们要求全体也有一个原因的话,我们就又不得不回到创世主上面来,而这一创世主的本身必须是没有原因的。因此,一切因果式的解释就必定要有一个任意设想的开端。因此,目的的概念就只能适用于实在的范围以内,而不能适用于实在的全体。
哲学笔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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