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慈善公益还是精致利己?

                                2021/4/18  闫安


        昨天水滴公司赴美上市消息刷屏。本如果是一个商业公司行为无可厚非而且可喜可贺。但看到各类媒体报道的诸如“朋友圈极为火爆的水滴筹是如何赚钱的?看到真相,不想捐款了”之类的报道,如鲠在喉,出于道义,同时作为“互助中人”筹备中的互助(相互)保险组织负责人和堂堂的中国相互保险与互助保障论坛秘书长,也需要发声。而非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看似事不关己可以高高挂起。

        实际上,打着公益做生意,前台获取流量数据,后台数据资产资本化,进行流量变现。“监管风声一紧,立马金蝉脱壳”,多米诺骨牌式的关停网络互助,然后乐呵呵赴美去上市。打脸了谁?可以肯定的是,监管滞后难辞其咎。这让想起数十年前《第三次浪潮》作者托夫勒所言的“科技与监管失同步性”问题。“受伤”的还不仅仅是数十年如一日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人们,也包括我们这些三年多筚路蓝缕、认真探索和践行推进我国互助保障事业发展的老青年们。

        想起春节期间《时代财经》关于水滴筹赴美上市一事的采访报道,随后居然收到水滴筹公司的“律师函”,也是笑了。当时认真的花了六个小时做答。如下:

一、《收割下沉市场,水滴公司考虑赴美IPO,监管风险或成最大拦路虎》一文我们已拜读,希望探讨,少数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也希望做一定的解释。

1、“首先,水滴筹平台运营主体是水滴公司,按照《慈善法》水滴筹属于水滴公司慈善公益服务,应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原则。水滴公司非慈善组织,但水滴筹为水滴公司商业目的流量变现的做法与《慈善法》的非营利原则相对抗。”

水滴筹是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筹款人通过水滴筹发起求助,属于个人求助行为,爱心人士通过水滴筹帮助筹款人,在法律上是属于赠予行为,不是捐赠。

《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的受益对象是不特定大多数人,是公益。水滴筹平台上的个人求助行为,是因为本人或者亲属患病或者遭遇意外,向亲朋好友募集治疗资金,受益人是具体个人而非群体,因此不属于公益行为。

《慈善法》禁止个人发起公开募捐行为,但并不禁止个人求助行为。

筹款人在水滴筹发起筹款,是通过自己的微信群和朋友圈来募集资金,筹款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爱心人士愿意赠予资金,只是将民间的大病救济行为转到了线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来更加高效的完成,没有占用公共资源,而且符合互帮互助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及社会公序良序。

答复:

取得一致共识的前提,有赖于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其中,“与法有据”包括《慈善法》(2016年)、《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司法》(2018年)。“与事实相符”包括水滴公司官网、公众号、客服咨询、公开媒体报道等。

1、需要明确水滴筹的运营责任主体是谁?界定水滴筹的“网络慈善公益活动”?然后对应法律法规适格。

慈善公益行业而言,针对慈善组织的相关条例,包括基金会条例、民非条例、社团条例等,都属于政府从管理监督层面对公益组织的行政管理法规。针对企业法人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则同样适用于《慈善法》。

水滴筹商标及微信公众号由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和运营,法定代表人沈鹏,显然企业经营活动受《公司法》约束,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商业经营性资产收益。同时,《慈善法》即包括非营利慈善组织,也包括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则水滴筹针对已经身患大病且没钱医治的患者提供筹款的工具和网络平台服务,显然属于非慈善组织的企业法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慈善活动。

同样,依据《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济困、恤病等公益活动”。因为水滴筹成立以来,通过筹款0服务费方式,“截至2020年6月底,水滴筹成功为超过百万名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提供了免费的筹款服务,累计筹款金额超过310亿元,汇聚了近10亿人次的爱心赠与行为。”(见《财经网》2020年11月6日报道)。

按照社会公序良俗的认知来说,公益慈善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水滴筹慈善主体基于个人“求助”和他人“赠与”,但这种慈善发展到涉及社会百万人大病患者、涉及近10亿人次的赠与规模时,个体利益已经转变为整个社会群体利益,当然包括了“不特定大多数人”广泛社会成员在内,即事实上已经是“公益”范畴了。显然,说“水滴筹针对受益人是个人非群体,因而不属于公益行为”是错误的认知。

2、需要澄清“捐赠”与“赠与”的法律关系与内涵。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显然水滴筹网络平台个人求助募集、众人捐助模式,构成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愿、无偿赠与的法律关系。

进一步分析,按照《民法典》中赠与合同之法律规定,捐赠在民法上属于赠与的一种特殊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条规定了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即不能“承诺捐赠后又反悔”。

因此,“爱心人士通过水滴筹帮助筹款人,在法律上是属于赠予行为,不是捐赠。”这一认知,同样也是不正确的。

3、需要澄清水滴筹公益慈善活动与作为运营主体和签约主体的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商业化经营之间的关联关系。

水滴筹APP《用户协议》的签约方是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国内免费大病社交筹款平台,法人为沈鹏。《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显然水滴筹慈善公益的非营利原则,与其公司化运营主体商业行为存在“利益对抗。在水滴筹《用户协议》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中规定:“平台可以使用发起人、求助人提交的任何内容。发起人、求助人授权水滴互保及其关联方、合作伙伴,在尊重其内容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排他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版税的使用或商业化这些内容。”

这实际上在做公益慈善的同时,采用用户默认协议条款方式,可以允许排他性、商业化、永久性使用参与水滴筹用户的大数据信息。这直接与《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非营利原则冲突。

况且,按照《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尽管有协议默认,但水滴筹用户信息隐私权与商业化又如何监管?

2、“水滴互助由于存在互联网涉众性广、客户数据隐私、资金池等问题,已经被中国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定性”。

2020年9月3日,银保监会打非局课题组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一文是发布在银保监会官网的理论研究专题专栏,从性质上来说是理论研究文章,而且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是将网络互助定性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打击,而是提出网络互助属于“非持牌经营”,“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有本质上的区别。

答复:“打非局”的全称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内设机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2020年9月3日发表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一文,其核心关键词“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的政策指向性不言自明。换言之,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相当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没有纳入监管、没有持牌经营、没有合法经营”。这对于中国银保监会专职负责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的“打非局”而言,其在官网发布的“理论研究专题专栏”份量轻重,需要业内自我掂量。

就水滴互助而言,既具有互联网的广泛涉众性,截至2020年3月31日水滴互助会员1.045亿人(见《新京报》),又存在《民法典》人格权编涉及的客户数据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不得过度处理问题,同时根据《水滴互助会员协议》,水滴互助平台“有权对会员预存及充值的互助款进行管理”,构成事实上的资金池。按照功能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准则,对监管主体缺失的网络互助平台需要加强监管,已是社会共识。(见《新浪财经》“2020全国两会:网络互助符合社会大众需要 建议实行统一监管”)

此外,按照原中国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其中,第六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

《水滴互助会员协议》是为帮助健康人群共同抵御特定疾病风险推出的互助保障。同样有保险保障功能的健康告知与要求、等待期、保障责任、互助条款、会员互助款预缴预存等保障内容。据此可以认定水滴互保属于互助保险活动。依据《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

众所周知,国际上人合性互助保险组织是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均衡发展的主流保险形态,可以更好彰显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提升保险行业形象。

3、“第三,水滴公司曲线入股互联网保险安心财险,属于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有相应的会计年度盈利要求。水滴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也没有控股安心财险,未必符合监管要求。”

水滴并未入股安心财险,也没有入股安心财险的股东通宇科技,公司从未确认市场上的相关传闻

答复:

“水滴曲线入股安心财险”见与2020年9月26日的《中国经营网》报道,“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四大股东,北京通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自然人股东黄胜、易慧琳将手中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一家名为北京纵情向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北京纵情向前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而后者的实际控制人为水滴公司创始人沈鹏。”

中国经营网由《中国经营报》承建的权威互联网媒体平台,聚焦“重要政经新闻、重大事件性新闻”,该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如果信息有误,则要么当事方水滴公司没有及时澄清,要么是中国经营网失实报道。

4、水滴公司的水滴筹、水滴互助、水滴保险商城等主要业务板块,绝大部分用户来自于三线及三线以下城市,水滴通过筹款、互助和商业保险为用户提供健康保障,形成医保体系之外的补充支付体系,致力于解决医疗费用过高的社会问题,用“收割下沉市场”这样的表述完全不是水滴公司的初衷。无论水滴公司未来发展到什么阶段,都会坚持为用户,尤其是低线市场的广大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具性价比的产品,还望时代财经的老师们给予理解。

答复:

“收割”无他意,个人也是水滴筹、水滴互助、水滴保险商城的“粉丝”。

本意是针对水滴公司通过网络科技覆盖下沉市场的网络语境“报道用词”,如有冒犯,纯属无意,措辞确实需要周全考量。

    至于前述水滴筹慈善公益、水滴互助保障、水滴保险商城的生态模式,个人建议在普惠互助保险和股份制商业保险之间做出取舍,通过参与发起普惠、健康为中心、人合性、非营利互助保险组织,线上线下结合,对标阿里健康和京东健康的“流量+医疗电商”估值数千亿变现模式,获取广域下沉流量,城乡一体化和优势互补,服务国家治理需要,必将催生老龄化社会长寿时代健康养老产业生态圈,顺应趋势,引领潮流,打造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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