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冤狱
唐湘清著
屈打成招,最易造成冤死,故现行法律严禁用刑逼供。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明文规定:“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极其他不正之方法。”倘若屈打成招的供词,法官不能采为犯罪的证据。法令月刊第七卷第十期载有阮大仁所作“浙江冤狱之一的杭州一师中毒案”一文,颇足以证明因果报应。兹节录该文大意如下:“民国十二年三月十日,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发生师生中毒的惨案,经公医鉴定结果,系饭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该校学生俞尔衡,曾负责学生自治会伙食,经刑警队认有嫌疑而予拘捕,俞尔衡在刑警逼供之下,屈打成招,自承是在饭中放砒霜的凶手。
刑警将俞移送检查官起诉,法院受刑警队供词影响,将俞尔衡判处死刑。俞不服上诉,向法官说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经过,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处死刑。俞尔衡在法庭上厉声地对承办法官说:‘这件事并不是我做的,你判我死刑,我做鬼也不放过你的。’果然,承办的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在俞尔衡执行绞刑后的半年,忽得急病而死。”这是浙江司法界发生过的事实,近经法学家阮大仁为文公开发表。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长的突患急病而死,与本篇代理知县王伯阳司马的突然暴毙,前后如出一辙,因果昭彰,不能不信。我以为要避免冤狱,法官固应审慎,警察尤当负责。深望,从事警政的同志们:今后努力精研科学的侦查技术,使真正犯罪者无法遁形,良民不致受冤。佛教徒应站在个人工作岗位上兴利除弊,才是切实的建设人间净土,真正的人间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