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一句精神病人,就可以随意伤人、杀人,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
这对被害者而言,何其不公?
法律上有规定的,精神病人需要有监护人,与儿童一样,属于不能完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
精神病人,出现在公共场所,是不能脱离监护人的视线的,而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责。
而现实生活中,这一类人混在人群中,普通人没办法分辨,也没有特定的标签,告诉普通人,要与这类人保持安全距离。
他们的监护人,能够监护人,起不到监护的作用,也没有相关法规来规范这类人的行为,因为规范不了,但有伤害他人,和自伤倾向的,不是都被关在医院治疗吗?
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家庭条件不好的地方,没办法送去就医,而家里人发现他们伤人的行为,都能做到限制他们的行动,不要去伤害无辜人。
而22.2.26 的事件里,没有监护人的出现,作为杀人者的精神病人,作息规律没有被深挖出来,精神状态没有被曝光出来,我们是忿忿不平的。
若有一天,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自己人身上,那我们要怎么敢平安出行。
至少让我们看到事实真相,而不是被一张精神病人鉴定书给打发掉,至少监护人要承担责任,而我们一样都没有看到。
八九点钟的太阳,祖国的花朵,未来可期,可却不明不白的就消失了。
如果说战争离我们很远,暂时是我们触碰不到的地方,那危及生命的人,就在身边,藏在人群里,你还能安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