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年的岁末我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女士。

这位女士姓李同老公王先生结婚十年了。一年前王先生工作了十五年的公司因为经济性裁员同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先生获得了一笔经济补偿金。

失业后的王先生因为心情原因经常酗酒,继而回家和李女士发生矛盾,甚者动手打了李女士。李女士无法忍受,想同王先生离婚,所以前来咨询律师。

在咨询的过程中,李女士问及王先生的这笔经济补偿金能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论是合法或违法解除,给予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都是对劳动者生活补偿性的经济保障。这种财产的获得有别于婚后的工资收入,但又与工资相联系,不能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未明确定性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但明确规定了婚后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该补偿是以劳动者婚前和婚后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收入为依据累积计算后支付,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的经济补偿即“买断工龄”补偿款应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处理:以结婚登记日区分婚前与婚后部分:婚前工龄部分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工龄部分的补偿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也应按照上述方式区分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家事感言

夫妻相处,宛如一曲细腻而悠长的乐章,其道在于理解与包容。

前面的案例中,王先生动手打了李女士固然不对,但考虑到王先生正处于事业的低谷期,李女士可以给予王先生一定的理解和包容,帮助王先生走出低谷重新振作起来。人生起起伏伏,不要因为一时的失败就萎靡不振。

如果李女士真的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也可以先和王先生协议离婚,协议不成再来委托律师诉讼离婚。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