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关于新增“发展性创伤障碍”(developmental trauma disorder)的意见
新增发展性创伤障碍这一诊断的目标,是捕捉临床中儿童和青少年在长期人际创伤中的症状,并为此向临床治疗师提供指引以及有效的干预工具,同时便于研究者对长期人际暴力中脑内神经生物状况以及神经递质的影响进行研究。无论他们是否表现出创伤性应激障碍(PTSD)的症状,那些长期处在危险、虐待或照顾不足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都无法在现有的诊断体系中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他们通常不能得到一个诊断,或是得到许多毫无关联的诊断,仅仅强调孩子本身的行为控制,无视这些症状的根源(即人际交往中的创伤,以及缺乏安全体验),也不重视改善这些症状造成的发展障碍。
这一新增“发展性创伤障碍”的诊断标准的意见是由美国国家儿童创伤压力网络(NCTSN)的附属执行组,从2009年2月开始着手进行讨论和设计。这一执行小组由巴塞尔A.范德考克医学博士和罗伯特S.派努斯(Robert S.Pynoos)医学博士领导,参加者包括Dante Cicchetti博士,Marylene Cloitre博士、Wendy D’Andrea博士,Julian D.Ford博士,Alicia F.Lieberman博士,Frank W.Putnam医学博士,Glenn Saxe医学博士,Joseph Spinazzola博士,Bradley C.Stolbach博士,Martin Teicher医学博士及哲学博士。这一新增诊断的意见基于现有文献的研究、临床专家的经验、NCTSN临床工作人员的调查,以及对数以千计的儿童医疗机构以及儿童服务机构数据的前期分析(其中包括NCTSN的治疗中心、州立儿童福利中心、精神科医院、青少年居留所)。因为这个诊断标准的效度、相关性、症状门槛,以及临床用途尚未能通过数据收集或分析,这些新增的标准不应该被看作一个正式的诊断标准,原封不动地抄在DSM里。然而,这些诊断标准的目的在于描述那些经过了严重、复杂的虐待之后出现在很多儿童和青少年身上的、在临床上最重要的症状。这些诊断标准从2009年到现在一直用于发展性创伤障碍的田野调查中。
新增的“发展性创伤障碍”诊断标准
A.暴露在创伤之下。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儿童或青少年经历或目睹过多种、长期的恶劣事件,而且这些恶劣事件从儿童或青少年早期开始,包括以下几种。
A.1.直接经历或目睹反复的、严重的人际暴力;以及
A.2.由于主要养育者频繁更换导致的养育/保护不足;反复与主要养育者分离;或受到严重且持续的情感虐待。
B.情感或心理失调。儿童对唤起调节的发展状况表现出异常,至少包括以下2项:
B.1.无法从极端状况(例如恐惧、愤怒、羞耻)中调整、忍受或恢复,包括长期或极端的戏剧化破坏性为,或不动。
B.2.身体功能失调(例如持续的睡眠、进食,或排泄障碍;对于触摸或声音过度反应或完全无反应;日常变化中缺乏组织)。
B.3.对感觉、情绪,或身体状况意识性减弱,或出现解离症状。
B.4.描述情绪或身体状况的能力受损。
C.注意力或行为失调。儿童在维持注意力、学习,或应对压力的能力上表现出发展异常。包括下列至少3项。
C.1.长期担心危险,或缺乏感受威胁的能力,包括误读安全或危险的信号。
C.2.自我保护能力受损,包括极端地寻求刺激或冒险。
C.3.以不恰当的行为进行自我安慰(例如摇晃或其他有节奏的动作、强迫性手淫)。
C.4.习惯性(无论是有意的或是自动的)或者反应性的自我伤害行为。
C.5.无法发起或保持带有目的性的行为。
D.自我和人际关系失调。儿童对自我认知和人际关系能力表现出发展异常,至少出现以下3项:
D.1.强烈地担忧养育者或者其他亲近的人的安危(包括早熟的关怀行为),或与养育者/其他亲近的人分离之后难以容忍团聚。
D.2.持续负面的自我评价,包括自我伤害、无助感、无价值感、无效感,或失败感。
D.3.在与关系较近的成年人或者同辈之间的互动中,极端或者持续地不信任、蔑视或者缺乏互助行为。
D.4.对于同辈、养育者或者其他成年人有反射性的躯体或者语言攻击行为。
D.5.不恰当(过度或者不加选择地)与人进行亲密接触(包括但不仅限于性方面或者身体上的亲密),或过度依赖于同辈或成年人获得安全感和确定感。
D.6.同情心异常,例如对他人的困境缺乏同情心,或者无法忍受他人的困难,或者对他人的困境表现出过度反应。
E.创伤后应激症状。儿童在PTSD症状B/C/D3类症状中每类至少表现出1项症状。
F.这些症状(标准B/C/D)至少持续6个月。
G.功能受损。这些症状导致在以下至少2项的功能在临床上明显受损:
G.1.学业。
G.2.家庭。
G.3.同辈。
G.4.法律。
G.5.健康。
G.6.职业(适用于那些处在、寻找,或被建议进行工作、志愿工作或职业训练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