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原文·讼卦初爻爻辞及象传】
[爻辞]初六,不永所事(1),小有言,终吉。
[象传]《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注释]
(1)不永所事:永,指长久。事:争讼之事。
(2)小有言:稍有责难之语。
[参考译文]
初六: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稍有言语责难,最终是吉利的。
《象传》说:“不能长久从事诉讼之事”,因为诉讼之事本身是不能长久的。虽然“稍有言语相伤”,但九五处阳刚中正之位,能辨明是非。
[解读]
初六阴居下,柔软而势卑,难以取胜。这就不要长久地争辩不止。因争执刚开始,还没有达到讼。故称为“事”,含讼之意。有小的争辩,危害不大,最终还是吉祥的。《象传》说,初六柔软而自卑,它不能讼,即争讼不可长久进行下去。否则,有患难临之。虽有小的争执,也是不可避免的。辨明为止。
此爻提醒我们,不能因为小事争论不休,要求同存异,可以通过事实来辨明是非,要知道小不忍则乱大谋。